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的部署要求,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享有公平均等机会,更好融入社会生活,2021年9月,省检察院与省残联联合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方案》,方案围绕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交通出行、日常生活、文化教育、信息交流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残联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无障碍环境设施的科学规划,改造提升和运行维护等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2021年11月-2022年2月,根据方案要求,本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案件化、规范化方式开展工作,联合残联及残疾人代表,对各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各乡镇、街道设置的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了部分无障碍设施,但是在无障碍厕所、低位服务设施、轮椅坡道等方面出现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情形,可能会影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不利于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
【调查与处理】
首先,制定无障碍环境设施专项监督行动方案,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办案团队,对相关法律进行学习、研究。第二,主动联系残联部门,与残联部门及残疾人代表一同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各乡镇、街道设置的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了部分无障碍设施,但是在无障碍厕所、低位服务设施、轮椅坡道等方面出现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第三,公开听证,并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各相关部门、残联、残疾人代表参加,在听证会上,该院充分听取听证员、各相关单位、残联及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参照听证员的意见向相关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四,跟进监督。在各相关部门回复检察建议后,该院依法跟进监督,到各便民服务中心跟进调查,落实整改情况。
【法律分析】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为政府公共服务场所,应规范设置无障碍厕所、低位服务设施、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虽然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虽然设置了上述无障碍设施,但是存在轮椅坡道上有门槛、无障碍厕所未设置安全抓杆及入口阻挡轮椅进出和回转、未建设低位服务台、无障碍通道被挡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违反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项“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应当便于残疾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之规定,未充分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之规定,住建部门对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履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职责,均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相关部门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完善便民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充分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李克强总理在连续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指出,要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听证等方式,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督促相关行政单位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加快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的无障碍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等工作,有利于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彰显“有爱无碍”的人文关怀和城市文明程度,共同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无障碍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