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市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超是大连市足球运动学校的一名学生,今年15岁,暑期期间将由老师带领下前往巴西参加比赛交流及足球强化训练。因小超是未成年人,根据签证要求,需要小超的父母亲提供同意孩子出国的声明公证。为此,小超父母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审查了小超父母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受理了此公证。小超父母在该处作出声明,声明内容为同意小超随老师出国参加比赛及训练学习,在此期间,由老师履行对小超的监护责任。小超父母随后在声明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公证处及时为小超父母出具了声明公证书,从而使小超顺利地办理了签证。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声明人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公证是比较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别的公证事项,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对声明人声明行为的证明,使得接受声明的组织或者个人能够确知声明人对声明事项的意思表示,使声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赣虔市证外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梅,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某、张某梅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张某梅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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