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55570.56元。2016年5月20日被送往湖南省武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南省武陵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关于罪犯张某某履行民事赔偿一事,二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张某某与受害人家属协商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该犯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55570.56元,在案发当时,罪犯张某某就赔偿了被害方14300元医药费,其中部分未给付的民事赔偿协调解决,安乡县司法局下渔口司法所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证明,“双方当事人在镇村两级调委会及安乡县执行局的组织协调下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庭已出具谅解书”。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证明,“申请执行人胡和清(被害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6)湘 07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且系病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二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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