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贩卖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九江市某小区单元门口抓获正欲贩卖毒品给他人的徐某,从徐某的右边裤子口袋查获白色晶体一袋重5克,从徐某所骑摩托车篓子里查获白色晶体三袋重297.99克。经鉴定,四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李某居住的某小区住处将其抓获,并从该房屋卧室茶几上查获白色晶体五袋重313.64、麻果23粒,卧室大衣柜里“五峰”毛尖袋子中查获白色晶体五袋重496.85克,黑色女士背包的红色铁盒中查获白色晶体六袋重34.69克、麻果五袋重7.47克。经鉴定,十六袋白色晶体和麻果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李某商量共同贩卖毒品谋利,李某负责介绍购毒人员,徐某负责运送毒品给购毒人员,后二人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由于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范庆银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并向法官了解相关案情。法官介绍徐某拒不认罪,但从案卷材料看,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中都承认了相关犯罪事实,只是有关的犯罪情节,徐某和李某存在着相互推脱的情形。 2017年7月6日,承办律师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徐某。会见时,徐某对起诉书有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不认可。承办律师和徐某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告知徐某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即使徐某不认罪,法院一样可以定罪;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徐某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另外,李某是根据徐某的指认在其住处被抓获,承办律师在庭审时会从立功表现方面进行辩护,如果徐某这一行为被法庭认定属于立功表现,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17年7月14日,承办律师再一次到看守所会见徐某。此次会见,徐某的态度明显发生转变。徐某向承办律师表示,开庭时一定当庭认罪,希望承办律师在庭审时为自己争取重大立功,争取轻判。 2017年10月18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依法出庭辩护,在法庭辩论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民警根据被告人徐某的指认,在李某的住处将李某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2.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应酌情减轻处罚。对承办律师提出徐某属于立功的意见,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公诉人认为,公安民警在李某楼下将徐某抓获,徐某交代同案犯李某,对抓获李某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并且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没有提徐某此行为属立功表现,不应认定徐某有立功表现。承办律师就此情节与公诉人进行了反复辩论,引起了法庭的重视。 2017年11月10日,审判长通知承办律师,针对徐某是否构成立功,法庭通知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于次日到看守所进行再次质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将当日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李某住处将李某抓获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公诉人最终也表示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2017年11月28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因徐某当庭认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收到判决书后,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问题。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就本案而言,徐某在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属于立功行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1000 多克,一旦认定,徐某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判断徐某有罪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律师依靠专业能力,帮助被告人徐某判断是否应该认罪。在被告人徐某认罪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从立功表现方面作出辩护,从而减轻被告人徐某的刑罚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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