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X,男,1971年4月7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址是重庆市北部新区。因犯容留卖淫罪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南法刑初字第004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该犯于2014年9月4日送至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8月30日,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的陈X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检举同监舍在押罪犯李XX(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南岸区人)于2003年12月12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故意杀人的犯罪线索。2014年11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根据陈X的举报线索破获了该起长达十年的命案积案。 2015年9月,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陈X所在服刑场所重庆市凤城监狱狱侦科,狱侦科转递刑罚执行科处理。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认为陈X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七条之规定,确认其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人民法院对被检举人李XX相关判决的法律文书予以支撑。考虑到陈X余刑时间不长,要给予陈X相应的刑事奖励需要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为此监狱主动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说明情况,得到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大力支持。2015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XX抢劫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1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将该判决书移送重庆市凤城监狱。 重庆市凤城监狱随即启动提请减刑程序,2015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凤城监狱五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陈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陈X提请减刑四个月。同日,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X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X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11月30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X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 “罪犯陈X在服刑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2015年12月7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X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X减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 2015年12月9日连同相关减刑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对罪犯陈X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凤城监狱五监区二名干警作为该犯证人出庭,庭审全程接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监督,庭审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陈X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成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6)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陈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