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日,患者颜某某以“左眼翼状胬肉”为主诉,入住兴化市某眼科医院治疗。3日后行“左眼翼状胬肉切除+角膜干细胞移植术”。术后1日,患者左眼玻璃体出现积血,治愈后出院。患者于术后3个月第二次入住眼科医院,在该院行晶体手术。本次术后,颜某某左眼视力由之前的0.5降至0.25。 严某某认为,眼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和违规行为,也未尽到勤勉、认真的义务,给自己身心造成较大伤害,自己情绪消沉、烦躁、易怒,同时也对自己家人的身心健康、工作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要求院方赔偿人民币120000元。院方不认可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认为患者一方纯属狮子大开口。为此,医患双方到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2019年10月某日,医患双方来到医调委陈述事实及请求事项,明确表示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调解员予以调解。在受理该案后,医调委聘请了医学专家对医院2次医疗过程的就医病例等资料进行了分析、定性,专家做出意见如下:患者颜某某视力由之前的0.5降至0.25与手术存在因果关系,是因为手术不成功造成的结果。据此调解员认为院方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第一次调解,人民调解员向当事双方送达了医学专家的意见,并征求双方对专家意见的看法.在医患双方对医学专家意见均表示没有异议后,进入实质性调解阶段。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患方治疗期间大多费用没有收据,存在无单据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以及因为没有伤残鉴定导致无法确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等实际问题。于是调解员找到保险公司,陈述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调解员的意见,立即与其省公司进行汇报,省公司理赔负责人进行了严谨、全面的分析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疗过失侵害了患者的权益,不能因为无票据等问题给保户及患者带来赔偿上的阻碍,同意按照事实和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进行理赔。 第二次调解,经医患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伤残等级结论,并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参考,为院方具体理赔做好铺垫。接下来,患者一方认为赔偿数额与其心理期望值有差距,于是调解员告知患者一方,即使通过诉讼程序,法院也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如果其愿意调解,调解员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去争取,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早日让患者开始新的生活。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结合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调解员测算出具体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患者认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有理有据,决定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紧接着,调解员又与院方进行沟通,告诉其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医院声誉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况且患者确实是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今后的生活质量肯定有较大的影响等,要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在调解员劝说下,医院同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按照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多次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医患双方最终同意医调委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和赔偿的具体数额。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兴化市某医院一次性付给颜某某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该赔偿款包括既往和今后对患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赔偿。 2、兴化市某医院赔偿后,颜某某身体各部位再发生任何病变,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兴化市某医院不再负任何责任。 3、颜某某接受赔偿后一次性了结此纠纷,不再追究兴化市某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的任何责任,并承诺从此不再就此纠纷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信访等。 随后,医调委引导医患双方到兴化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予以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一周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医院已将45000万元赔偿款给付颜某某。医患双方对兴化医调委的调解过程和结果均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从专业角度分析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过错与患者伤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明确医方的责任程度,在激烈矛盾面前沉下心来、抓住主要矛盾快刀斩乱麻,提出既能说服患方又能说服医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公正便捷”的原则,站在当事双方的角度考虑其诉求和心理,用良好的服务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在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下,使医患双方最终接受调解建议,圆满化解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彻底改变了我市医患纠纷“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的现象,树立了“有错即赔,无错不赔”的正确导向,形成了“闹绝不多赔、不闹也不少赔,闹与不闹一个样”的常态,为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构筑了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