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姚某某,男,1997年2月3日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小学文化,住青海省格尔木市。2012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32026.06元,已赔18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2013年7月4日调入青海省建新监狱九监区(青海省未成年管教所),2015年4月5日调入青海省建新监狱三监区服刑至今。

【案件办理过程】

刚调入三监区时,由于该犯年龄小,到新的环境里不适应,情绪低落,改造积极性不高,改造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时常为了生活琐事与其他罪犯发生争执,信奉“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必加倍还之。”与同犯之间关系比较差。对待他人的要求过高,总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无论是作为同犯,还是朋友,都给人以巨大的压力,造成难以相处,成了监区出了名的反改造分子。2015年6月,该犯因为午间打饭和同监舍罪犯发生争执,动手打了对方,造成对方鼻子流血。针对该犯的情况,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该犯的管理措施和此次事件的处理方式。考虑到该犯年龄小,可塑性强,本着治病救人、教育为本的原则,从国家、社会、家庭亲人等各方面对该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通过监区民警多次教育谈话,了解到该犯在社会上听说入监后要表现猖狂,不服从民警,要立威才能在监狱内站住脚,是形成当前改造心理的主要原因。为此,监区民警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对该犯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服刑意识教育,并与家属取得联系,向家属介绍该犯的改造情况,同时从侧面了解了该犯的思想症结所在,通过与家属的沟通,利用亲情帮教的机会,监狱和罪犯的家属综合施策,对症下药。同时,针对其在改造中遇到挫折,表现较为懈怠的情况,监区承包民警总是第一时间与该犯进行谈话,在精神上给予该犯鼓励和支持,经过一次次不厌其烦的说服教育,该犯开始主动与民警谈话并向民警递交思想汇报,平时有想不通的事情也能及时和民警进行沟通,通过一个多月的专项教育后,该犯不仅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而且明确了自己的改造目标,改造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对同犯也有较大的影响,在监区内营造了良好的改造氛围,为以后新入监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鉴于该犯改造进步明显,通过自身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成绩,2016年4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经青海省建新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姚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姚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该犯呈报减刑。监狱严格按照司法部130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省局制定的《青海省刑罚执行工作规范》逐级审核,制作减刑案卷,依法提请该犯减刑,2016年6月1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以后,该犯认识到只有踏踏实实改造,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才是早日获得新生的唯一出路。在后期的改造中,该犯积极主动向民警靠拢,与监区其他服刑人员关系融洽,对自己所在的工序认真负责,获得民警的一致好评。2017年7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经青海省建新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姚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姚某某服刑期间特别是上次减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该犯呈报减刑。2017年8月8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会议研究,建议对罪犯姚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呈报。8月15日经建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给予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并于8月15日至8月22日于狱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送至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审查意见。8月22日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意罪犯姚某某减刑九个月。依据检察院审查意见于8月30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上建议对罪犯姚某某减刑九个月。9月4日,将该犯减刑案卷材料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公示期内无异议后于2017年9月26日开庭审理减刑案件,9月29日送达减刑减刑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1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予该犯减刑四个月。2017年9月29日经该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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