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占某某?,男,199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下镇镇。 2016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山县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三年。2016年4月25日,占某某?到玉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由下镇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因为一年来的遵纪守法,心理上认为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有点多余,认为他不需要管理。思想认识不不到位,导致不时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掌握了这种情况对其进行严肃教育,要求其必须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占某某?口头上答应,但还是有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8月7日,社区矫正人员占某某?向所里申请五天假去杭州有事。所里考虑到其的实际情况,又有本镇加湖村的村民同行相伴,故同意其请假五天去杭州,并为其在网上业务执法平台上办理了请假手续。后到杭州三日有余,至8月10日下午四点二十,他又向所里请假说要去云南昆明。所里工作人员回复他超过七天司法所无权批准,只批准其在杭州的五天假,明确要求其请假期满回玉山。期间,下镇镇XX村党支部书记陈XX接过其电话为此事向所里求情希望通融。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要求占某某?请假期满应回玉山。陈XX便在电话里口出恶语,并威胁恐吓工作人员,扬言要殴打并打残工作人员。占某某?面对旁人用其手机恶语威胁恐吓监管其的司法所里工作人员,听之任之而不是夺过手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属于极度消极应付所里正常的日常监管行为。他在请假去云南昆明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执意去了云南省昆明市。8月14日,所里继续打电话通知其不回玉山属于脱管行为,并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他才于当天晚上坐火车从云南返回,次日下午五点回玉山并到社区矫正股报到进行指纹登记。 2.下镇司法所一边向玉山县司法局汇报,一边对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占某某?在此次事件中不服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违反请销假制度,未获批准私自去云南昆明以及对恐吓威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行为放任自流。9月4日,下镇司法所向玉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建议给予占某某?警告一次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4日,县司法局领导详细询问事件的过程并听完当时的通话录音。9月11日,县司法局联合县检察院到下镇镇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巡查,并在巡查大会上宣布对占某某?的警告处罚决定:在请假去云南昆明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执意去了,且任由他人威胁恐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6日,玉山县司法局下镇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玉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玉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玉山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的批准,作出占某某?警告处罚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1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下镇司法所的大会议室,玉山县司法局会同县检察院,宣布了对占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的决定,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占某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对占某某?进行了谈话,分析其心理及行为帮助其更好认识到自身的行为。说里的工作人员也跟其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清醒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外出请假必须请假获得批准,请假不能超出区域超出期限,超出区域及期限的请假未批准得立即回来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和教育。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1日,县检察院监所科赵科长会同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局社区矫正股到下镇镇司法所向当事一方所里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当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赵科长的监督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在下镇镇司法所大会议室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占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参加此次社区矫正工作巡查大会的15名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下镇司法所借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说明遵守社区矫正监督和教育的重要性,请假外出必须在规定区域和请假期限。与占某某?有类似情况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积极询问请销假制度,并主动到所里进行指纹销假。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坚持原则,不能因为通融而不讲原则,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改正其错误行为,加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