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6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半。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2018年5月6日,杨某到袁州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杨某与妻子多年分居,感情不和,因怀疑妻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某日杨某遇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划伤钟某,致钟某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半。杨某被判处缓刑后,心情很苦闷,思想压力很大,觉得亲戚朋友都瞧不起他,又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他被判缓刑后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杨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杨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案矫正、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接收杨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其法律观念;二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组织其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三是加强与其家属、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矫正期间,司法所干部和社区干部到杨某家中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中各种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针对杨某夫妻关系恶劣多年分居并两次对簿公堂的现状,司法所干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劝解他强扭的瓜不甜,正确理性对待,从两个儿子的角度出发,好聚好散。在长达半年的教育引导下,杨某终于走出了思想的死胡同,面对现实,接受了法院作出的离婚的判决,能正确处理与前妻和儿子的关系,同时对司法所干部的关心帮助充满感激,也更加自觉地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了。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每月组织杨某到社区参加公益劳动,一方面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提高认罪悔罪意识,另一方面让他多与其他人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消除社区群众的偏见,重新获得认可和信任。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街道分管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五管一”矫正小组,对杨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杨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做好日常考核。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杨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观念得到了增强,能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思想稳定,心态更加平和,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现已应聘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桥梁建设工作,能自食其力,能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他多次表示为了两个儿子一定要努力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希望。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被判缓刑后,虽然没有脱离社会,但在心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自卑感,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身份,用异样的眼光看自己。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立足监管,抓好教育矫正,体现人文关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更多的理解、尊重和关怀,一点一点地化解其心中的疑虑,解除其思想包袱,消除其不健康心理倾向,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识,帮助使他们以端正的心态回归社会,重振生活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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