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王某某因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3年6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于2013年7月2日交付乌塔其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2日调入乌塔其监狱二监区。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0年2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鉴定为病犯。2018年4月4日,王某某再次被鉴定为病犯,日常按医嘱规范治疗。2018年5月29日王某某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某住院期间,监区根据王某某病情,申请对其进行病情诊断,经监狱法制科审查、分管监狱长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委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二医院医疗鉴定小组将王某某病情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重度不稳定心绞痛、陈旧下壁心肌梗死、心功能II级。2.脑动脉硬化。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 王某某的哥哥王国某自愿作为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经审查,王国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由王国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告知保证人在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核实,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监狱委托牙克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牙克石市司法局出具“同意罪犯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8月3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合议,依据王某某病情诊断结果、执行刑期、保证人情况及改造表现,建议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法制科提交的审查意见,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结合司法局评估意见,同意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8月2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法制处依法审查,认为监狱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整,并将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7日,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依法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了出监教育,告知相关事项,王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字。2018年9月28日,监狱派民警持相关文书材料将王某某送至牙克石市,并与牙克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