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女,196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21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2021年8月23日,朱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由执行地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对违规行为实施训诫情况 1、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朱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2022年2月28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朱某的定位显示在南通市如东县,疑似私自外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朱某电话进行核实,电话接通后,朱某承认自己确实在如东县,工作人员要求其马上返回并直接到司法所接受询问。一个半小时后,朱某赶到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朱某表示自己在丈夫的邀约下,陪其前往如东县某水泥厂,承认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及其丈夫进行了批评教育,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朱某的违规证据。 2、给予训诫情况 朱某未履行外出审批手续,私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外出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所经合议,提请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给予其训诫一次。执法大队审核司法所提交的材料,认为朱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训诫的情形,决定给予朱某训诫一次。2022年3月1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朱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朱某表示对训诫没有异议,今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3、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22年3月1日,崇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抄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二)训诫实施后教育监管情况 朱某受到训诫后,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经此一事,朱某在矫意识明显增强,矫正期满顺利解矫,表示今后一定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再做“法盲”,也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倾心帮扶、耐心教导。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司法所依法惩处,同时进行人性化教育引导,及时掌握动态,帮助他们分辨是非,及早纠偏,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使其更好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