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2015年9月9日,因犯非法占有农地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2015年10月21日,田某到和林格尔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田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田某性格内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农用地和非农用地的区别不清楚,导致违法犯罪。司法所综合分析其情况后,建立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加强文化、法律知识的学习,纠正错误认知。二是引导其心理情绪,树立正确的态度和良好的矫正心理。三是联系其家人及好友,对其进行积极的帮教,用社会的温情将其感化,避免重新犯罪。四是加强社区服务,以实际行动积极改造。要求田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用实际行动来巩固社区矫正效果。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田某认真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规定,督促其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到认罪悔过,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司法所专门为田某开展了《土地法》《民法》等法律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教育其学法、懂法、守法。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采取六个月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后,在田某身上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在悔罪和身份认知方面都已得到纠正。司法所安排田某参加公益劳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田某与他人接触,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田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自认低人一等,羞于与亲朋好友交流,心理压力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初步判断由于被判刑对其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其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对此司法所转变矫正思路,通过分析原因,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帮助其消除不良情绪,鼓励其勇敢面对生活。经过不断的引导与规劝,田某与人交流也变的多了起来,逐渐重新树立起了对生活的自信和希望。综合田某年老多病,害怕社交的客观实际,司法所工作人员整合医疗资源,关注田某身体健康,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为田某在网上搜索老年人常见病的日常预防,积极为田某联系社区免费医疗。同时还积极和田某讨论如何保养和锻炼身体,让其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真正接纳社区矫正。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田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综治网格员、家属、村委会主任组成的矫正小组,对田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司法所告知矫正小组要协助司法所经常走访入户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其日常行踪,通过家访和田某每月的电话汇报和思想汇报,了解田某的思想动态,关心田某的身体健康,鼓励田某外出活动,经常参加家庭聚会,与村里居民多多交流等。每月将田某的表现情况告知他本人,通过评语、表扬等肯定田某的表现,平复其自我无用感及挫败感。矫正小组一边对田某进行教育,一边将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司法所。在矫正小组耐心的教育帮助下,田某更加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田某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随后就将矫正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对田某的就业引导与扶持上。帮助田某在当地养殖场工作,年收入4万余元,缓解了经济压力和生活负担。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让田某重新找准了自己的社会位置,重树信心、重塑人格,让他努力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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