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2月03日5时许,被鉴定人张某与受害人邹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互殴,张某持刀将邹某某捅伤致死。2018年03月19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案发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处于精神疾病部分缓解期,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对此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案摘要 1. 张某的一般情况 张某,男,1980年08月26日出生,职高文化,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书。 1999年11月,张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张某伙同他人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伤,犯故意伤害罪。 2012年08月10 至2014年01月01日,张某先后住某市第四人民医院6次,住院天数最短5天,最长不足40天,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06月17日至07月17日的出院记录记载:多疑、被害、紧张、自杀等4天,病程5年余。其余出院记录记载有“明显评论性幻听及辱骂性幻听,思维内容中存在被害妄想、关系妄想,情感紧张、恐惧,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受幻觉妄想支配,自知力缺失”等内容。 2. 本案案情、审查和既往鉴定情况 2018年02月03日5时许,张某与受害人邹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互殴,张某持刀将邹某某捅伤致死。审查中,张某如实供诉了作案经过,“(邹某某)用钱打我脸,我没还手,就给他打,……直到把我打倒在地,我被打的时候大声喊‘救命,打人了’。我被打急了,就从上衣口袋内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削苹果的刀,……(看到邹某某倒地和听到有人喊‘你捅到人了’)我当时害怕,就一个人跑回家,……我把捅人的刀扔在了我家楼下垃圾桶边的一个阴沟里,……”。期间,张某叙事清楚、完整,无精神异常表现。 2018年03月19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案发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处于精神疾病部分缓解期,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对此结论提出异议,以案发时“张某作为参赌人员在当时应该是表现自如”、“案发后冷静离开现场并将凶器扔掉以及第二天主动去派出所”等为理由,认为张某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丝毫受损”,要求重新鉴定。 3.旁证材料摘要 1)张某妻子反映:张某的精神异常起病在5-6年前,表现“老怀疑有人害他”,“口袋里揣一把折叠刀”,“应该是吸毒以后的后遗症”,“这两年好多了,……,但是这几天又在家开始莫名其妙发火,在家骂人”(见2018年02月03日、2018年02月05日询问笔录)。2018年05月04日反映:她与张某相识11-12年,孩子今年11岁。在孩子出生后几个月的时候,张某曾向她说张某溜冰。相识的初期张某个性表现尚好,后来经常发脾气,打人,把她打得鼻青脸肿,致她或多次报警或多次离家躲避数月。张某无业,以低保和父母接济为生,平时或去赌场、或去公园,“张某赌钱,外面还欠了很多钱”。 2)张某既往吸毒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当地“吸毒人员动态管理详细信息”显示:2012年03月30日张某吸毒,毒品种类为苯丙胺。 2018年02月03日,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阴性。 案发现场旁证A反映:张某欠邹某某12000元,邹某某让张某还1000元,张某只同意还500元,“回来两个人就争吵和扭打起来了,……”。 案发现场旁证B反映:张某至案发尚欠B 13万。当时,B 应邹某某之约陪邹某某去向张某要钱。邹某某得知张某在刚刚的赌博中赢了钱,向张某索要1000元,张某仅给500元;邹某某拿到这500元后骂张某,并把这500元钱砸在张某的脸上,“你把老子当要饭的,至少要还1000元”,当时张某双手插在口袋里,邹某某又用拳头打了张某的头,后来双方扭打在一起……张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刀……。 案发现场旁证C反映:张某与邹某某是朋友,“关系也还不错”。本案前,张某在“斗牛”赢钱后曾还C 2000元钱。“我拿到钱后就在旁边看别人打牌”;过了一会邹某某来了,张某就与邹某某离开了棋牌室。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 现有文证材料、病历、旁证材料以及审查和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诊断张某患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理由: 张某有毒品苯丙胺吸食史。依据:张某及其妻子均承认张某有毒品吸食史;2012年03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出毒品苯丙胺。 张某吸食毒品的首次时间为2008年前后。年代推定理由:张某的女儿现年11岁,张某自称首次接触毒品在孩子出生后,其妻子反映张某溜冰在孩子出生几个月后;2013年06月,张某的出院记录记载其病程5年。 上述两点说明,张某精神异常起病时间与其接触毒品的时间具有高度相关。 张某的精神异常的症状表现符合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疾病特点,症状短暂、片段,呈跳跃性,用药治疗效果好。a)其症状的主要表现为疑人跟踪他、害他,凭空闻声而紧张、恐惧,言行受幻觉、妄想支配而紊乱等,均可见于毒品所致的精神异常。b)2012年03月,张某血样被检测苯丙胺后的2年内(2012年08月至2014年01月)多次住院,其住院天数最短5天,最长不足40天,可见其症状波动随毒品的使用而波动;且经治后,幻觉、妄想很快淡化,思维连贯,情感适切,可见治疗效果较好。以至于张某妻子对其疾病的印象“应该是吸毒以后的后遗症”。 张某虽患病10余年,但平时能比较完好的与人交流和沟通,进行赌博、打牌以及债务往来。如其妻子所诉“张某赌钱,外面还欠了很多钱”。 辅助检查头颅MR、脑电图均未见异常,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IQ44,与其实际智力水平有所不符,与其在测验时的心理因素及配合程度等因素有关。 2.法律能力评定 1)张某所患精神疾病系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其吸食毒品完全是其自陷行为,非被迫,非医疗等所需。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完全知晓吸食毒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其反复自陷吸食而致精神异常。 2)2018年02月03日案发系张某与邹某某因债务纠纷引发的血案。据张某交代,他刀捅邹某某之前,邹某某用钱打他脸,他没还手,并喊“救命,打人了”,直到把他打倒在地,他被打急了方拿出刀将邹某某捅伤;伤人后感到害怕返回家,路上扔掉刀具,后自首。张某的供诉与现场的多为旁证反映基本一致。张某案前在“斗牛”中赢钱,后曾还钱给现在的C,再后来即与邹某某为还钱多少发生争吵、互殴,最后怎么拿出刀……。自此,现有材料显示:本案起因、案发过程,张某在其中无任何精神异常表现,如其自诉的他被打急了方拿出刀将邹某某捅伤。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系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