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XX,男,1983年2月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高中文化,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以(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以(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该犯原判决,并核准执行。于2009年7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4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该犯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该犯减刑间隔期满,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表扬七次,符合减刑行政奖励条件,监区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2017年2月8日,经过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何XX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7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且该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距离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已满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减刑申报条件,一致同意按规定对该犯申报减刑九个月。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该犯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申报条件,同意为该犯申报减刑九个月,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2月27日,刑罚执行科重点审查了罪犯何XX的减刑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行政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申报的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经审查该犯减刑间隔期满、行政奖励真实合法、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但是该犯系三类罪犯,且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86182.5元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完毕,是否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上报评审会上认定。 科室审查结束后,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会上评审委员们对罪犯何XX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展开了激烈讨论:该犯系三类罪犯且原审判决中有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86182.5元没有履行完毕,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但是部分评审委员提出,监狱只考核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间隔期等条件,罪犯的财产刑理应由法院考量。最终,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减刑案情况特殊,在征求完检察院意见后,连同检察院意见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5日,分别在监管区及办公区内对罪犯何XX的减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2017年3月6日,检察院作出了同意对罪犯何XX申报减刑,建议法院依法从严裁定的意见。 2017年3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由于该犯系16司法解释实施后的第一批三类罪犯减刑,无参照依据和标准,且驻监检察机关也同意为该犯申报减刑,监狱将该犯的行政奖励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报送上级机关决定。 2017年3月20日,经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何XX报请减刑。在2017年3月30日,将该犯的减刑案卷呈报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0日,该犯的减刑案件在监狱开庭审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5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何XX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