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孙某,男,197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2020年4月30日,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2020年5月18日,孙某到吉安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8月3日,执行地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定位处于越界状态,司法所迅速启动核查程序。经查实,当天孙某未经外出审批,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前往江西省赣州市,违反了《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训诫处罚。司法所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县局提请给予孙某训诫处罚,县局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批准对其给予训诫处罚。宣告处罚决定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跟进组织了谈心谈话,并告诫孙某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提醒其要主动参与集中教育和网上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守纪意识;告诫孙某要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管理指令;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其定期开展心理疏导。 在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教育帮扶下,孙某逐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罪犯身份意识有效增强,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并服从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管理指令,表现转好,且未再发生擅自外出的违法情形。

【案例注解】

本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要时刻做到“守法、遵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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