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日,洪某在乐平市某医院住院待产,4日后分娩1女婴.女婴因新生儿胎粪吸入性肺炎,无自主呼吸,无肌力,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后送入ICU进行抢救,终因缺氧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洪某认为医方负有严重医疗责任,并要求医方给予赔偿45万元,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无果,便向乐平市卫健委申请调解。双方在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洪某便向景德镇市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书》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不足:1、孕妇入院时,系高龄产妇,孕期检查有妊娠糖尿病,医方未给予足够重视,未进行进一步追踪;2、分娩过程中实行缩宫素催产,未按规范进行观察,在分娩后期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告知家属;3、新生儿娩出后发生窒息进行新生儿窒息复苏,操作不够规范。认定乐平市某医院在这次医疗责任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医患双方都表示认同。责任确定后双方又在赔偿标准的适用上又产生分歧,2019年1月,医患双方向市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有2项,一是患方是否属于城镇居民,二是次要责任赔偿比例的确定。乐平市某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医方负有责任,愿意按农村居民标准并在责任划分上取中间值进行赔偿,并免除患方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患方认为,其虽为农村户口,但已在城里买了房子并居住了几年,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并要求医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停尸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医患双方各持已见,争议很大。由于患方对自己的赔偿要求提供的证据不足,调解员要求患方补充3项证据:一是购房的相关资料,如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二是证明其所买的房屋属城区范围内;三是其在城镇有收入来源。第一次调解未成功,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商量后确定这次调解结束,双方回去补充证据,并确定了下次调解的时间。 在第二次调解中,患方提交了购房协议书、水电费、乐平市城市规划图等相关证据,但没有提交在城镇有具体收入来源的证据.因为患方是一位砖匠,工作场所不固定,证据难以取得,但医方却咬定这点不松口,同时医方还坚持认为其负次要责任,而次要责任的赔偿系数为20%--40%,医方应按30%的标准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宣布暂时中止调解。 针对医患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问题,调解员邀请律师和退休老法官进行了案例分析讨论,认为从患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患方在城镇生活已满1年以上,患方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也未享受低保待遇,可合理推断患方在城镇有收入来源;至于赔偿系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在30%--40%范围内取。因此根据《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患方因失去子女的悲伤,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最终法律专家们建议应赔偿25万元左右比较合理。 调解员根据专家们意见,与医方及医方律师进行了沟通,医方要求减1万元,调解员又与患方及患方律师进行了勾通,患方表示同意,同时,医方对其过错向患方表示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就本次医疗纠纷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患方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整,其他无争议。患方同意接受。 2、付款方式及时间:自本协议生效后,医方3天内转账支付人民币24万元整。 3、本次调解协议做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其他纠纷,否则由引起纠纷方承担全部责任。患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虽说是法、理、情的统一,但相关证据也是不可或缺的,调解过程中应引导双方一切要以证据说话。本案围绕患方提供的若干证据,充分引入相关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较为清楚地划清了医患双方责任,再通过调解员与双方真诚沟通,为最终达成协议铺平道路,过程环环相扣,完整的体现了法、理、情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