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龙某某,男, 1980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因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7月16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12000元。2001年7月31日入凯里分流中心监狱服刑,2001年8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03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9年5月13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12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4年12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变动后的刑期起止: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6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铜仁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龙某某在狱内服刑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龙某某在上一次减刑后二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7个“表扬”的行政奖励,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按照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实际服刑年限十五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龙犯的死缓考验期是从2001年7月26日起至2003年7月25日,按最低服刑年限十五年计算,该犯的最低服刑年限应到2018年7月25日止,而分监区提请减刑时该犯的刑期起止为2006年4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按相关规定对该犯提请3个月符合最低服刑年限,故依法建议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3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龙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铜仁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对罪犯龙某某提请减刑一案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龙某某减刑3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在监狱门户网站狱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予以减刑,依法裁定对罪犯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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