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贾某某,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捕前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盗窃罪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13年9月25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6年1月29日和2018年8月10日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内01刑更540号和(2018)内01刑更1996号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0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贾某某服刑期间,因头疼伴视力下降2个月,于2018年5月23日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颅咽管瘤入院,于2018年5月29日行左侧翼点入路颅咽管瘤切除术,术后病理为造釉细胞型颅咽管瘤,于2018年6月13日病情好转出院。2018年7月16日又去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眼科进行复查诊断:左眼视神经萎缩,右眼视力1.0,左眼视力0.25。之后因再次出现头痛头晕,进食后呕吐,双眼视物不清,于2018年10月19日经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诊断为“造釉细胞型颅咽管瘤术后复发;双眼视神经萎缩;甲状腺功能亢进”。针对上述病情,监狱医院以“颅咽管瘤术后复发”为由填报了《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罪犯病情鉴定委托意见书》,经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对罪犯贾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了内狱一医鉴字【2018】Y030号罪犯贾某某病情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1.造釉细胞型颅咽管瘤术后复发;双眼视神经萎缩;2.甲状腺功能亢进”。病情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核实了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后,于2018年11月9日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委托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依法进行审查。经查,罪犯贾某某的母亲赵某某自愿作为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赵某某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具备保证人条件。监狱在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的同时,告知赵某某在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赵某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12月3日,新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进行矫正,同意接收。” 监狱法制科将上述病情诊断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保证人资质审查表移交七监区。 七监区于2018年12月5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的内狱一医鉴字【2018】Y030号罪犯贾某某病情鉴定意见书、新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监狱提供的罪犯保证人资质审查表,召开民警集体合议会,对罪犯贾某某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会议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出具的内狱一医鉴字【2018】Y030号罪犯贾某某病情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1.造釉细胞型颅咽管瘤术后复发;双眼视神经萎缩;2.甲状腺功能亢进;病情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新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贾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监狱出具的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质审查表,其母亲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符合保证人条件。在刑期方面,罪犯贾某某原判十一年,余刑二年十个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上述条件,结合罪犯贾某某现实改造表现,监区民警合议会一致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收到监区提请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科务会依法进行审查,认为七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并将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10日当天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内地检暂提请意【2018】46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告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于2018年12月19日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审核报告及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贾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并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提请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进行审查,认为罪犯贾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1款疾病之情形;由法制处对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上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上报材料完备,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建议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罪犯贾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组织民警于2018年12月24日与罪犯贾某某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该犯送往居住地并与社区矫正人员当面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证明书》,办理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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