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底,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辖区内居民张某某的调解申请,要求调解其与子女间的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实地走访调查。 经调查了解,申请人张某某,现年88岁,与妻子马某某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张某甲,现年60岁,离异重组家庭,已退休,患有心脏病,儿子大龄未婚,家庭困难;次子张某乙,现年58岁,残疾人,夫妻二人退休,女儿读大学,儿子读高中,生活困难;三子张某丙,现年55岁,已退休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生活半自理,妻子打工,女儿上学,经济困难;女儿张某丁,现年51岁,已退休,丈夫身体不好,儿子未婚,收入低,生活困难。 近年来,大儿子张某甲因没有房,一直与父母同住,并照顾两位老人起居生活。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大儿子张某甲一家三口便搬出父母家另租房屋居住。2016年,母亲马某某经医院诊断患脊髓小脑萎缩症,2018年病情加重,生活已不能自理,依靠轮椅出行,由父亲张某某一直照料。父亲张某某年事已高,独自照顾不了母亲马某某,遂与四子女协商赡养事宜,但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不伤家庭和气,夫妻二人不想与子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主动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调解员帮忙调解夫妻两人的赡养问题。 起初,大儿子张某甲不同意调解,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和释法明理后,最终四名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表示同意调解,2020年4月,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便指派调解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分别与两位老人、四名子女多次单独沟通,主动了解双方不满意、待解决的问题,以便协助双方达成最方便、最实际的方案,避免因当事人多,情况复杂,出现调解协议的履行难题。 经调查了解,调解员总结出双方矛盾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大儿子张某甲与父母日常关系紧张,需要改善;二是其他子女对赡养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夫妻提出诉求,要求四名子女每人一周轮流值班照料。同时,张某某考虑四名子女生活困难,所需生活费用均由张某某夫妻承担,如当值子女有事,可自行沟通,与其他子女换班。当值期间,当值子女每天上下午应陪护老人出门遛弯,并照料张某某夫妻饮食。四名子女则主张,大儿子由于曾经照料父母较多,并与两位老人发生过矛盾,不赞同父母的提议,并且四名子女由于年纪较大,日常生活也需要子女照顾,不能完全履行对父母的轮值照料。双方要求差距较大,家庭矛盾涉及人员较多,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赡养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平复情绪,先行了解相应法律规定,合法合理的解决矛盾。调委会组织相关的法律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规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同时结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的规定,专家、律师、调解员讨论后向张某某夫妻及四名子女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四名子女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可根据各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再进行协商,赡养好老人是最终目标。 调解员听取专家讨论的意见后,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与大儿子张某甲进行了沟通,从法理、情理方面劝导大儿子,言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某甲表示之前自己态度不好,作为老大自己多年来为了照顾弟弟妹妹,承担了很多照料义务,也一直非常感激父母的抚养照顾之恩,最终表示愿意继续与其他三名兄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其次,调解员又与张某某夫妻进行沟通协商。调解员向张某某夫妻分析了四名子女的生活情况后,建议夫妻二人要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合理的替代性方案。张某某听了调解员对子女们年纪大、身体不好、经济能力差等困难的分析后,决定用夫妻二人的退休金聘请护工,给子女们减轻实际困难,但子女们的陪伴不能代替,依然要求四名子女轮值陪护父母。 最后,调解员针对赡养父母的方式与四名子女进行劝解沟通。调解员再次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阐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两位老人虽然年事已高,但老人仍可自理,有丰厚的退休金无经济负担,且很为子女着想,愿意聘请护工,相应费用老人均能自理,主要诉求就是要求四名子女的陪伴。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引导四名子女认识到父母抚养子女的艰辛,以及作为子女最重要的应该是多陪伴老人享受天伦之乐,避免日后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在调解员的耐心开导劝说下,四名子女认识到自己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性,主动同意老人的赡养诉求,并表示今后将尽力为父母尽孝。最后赡养双方均同意了调委会的调解建议,一家人重归于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在张某某、马某某为减轻子女负担,用自己退休金聘请护工的基础上,明确四名子女的四项赡养义务: 1.四名子女每人值班一周,轮流陪护父母,并定期召开家庭会议。当值赡养人每日到父母家中负责处理父母无力处理、保姆不能代表的对外家务事,如因有事不能前来,可委托各自的家庭成员代替。 2.护工每月有两天的休假,另加五月节,中秋节,元旦,春节三天带薪休假。护工假期时轮到哪位子女当值,需到父母家吃住,并给两位老人做饭。 3.父母因病住院由四名子女24小时轮流陪护。父母不承担陪护工资,只提供陪护餐费。 4.如在赡养期间,心口不一,人不来、电话不接,或根本不参加家庭会议,不履行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可视为该子女自动放弃继承权。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子女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在社会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因子女赡养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其调解路径对化解该领域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针对家庭赡养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能存在强烈的胜负心,在说理的同时还得保全当事人的情面,否则赢得了调解,却让当事人陷入新的对抗之中,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相悖。签订协议后,要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强化协议法律效力,确保协议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