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故意伤害案中精神分裂症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8日,邵某某因生活压力大,并产生了到玉山县某某镇政府伤人以制造影响宣泄情绪的想法,傍晚其从“某某家具厂”出来,在离开厂的时候,到家具厂的公共厨房内偷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自己平时背的黑色书包里,伺机作案。当天晚上,邵某某因没有找到作案目标,又回到家具厂的宿舍内睡觉。 2016年5月29日上午,邵某某离开家具厂,到玉山县三清广场边“康华网咖”逗留了一整天,并在网吧内睡了一个晚上。2016年5月30日上午8时许,邵某某离开网吧,步行来到玉山县冰溪镇政府,上了二楼的一个办公室,看到一位40多岁的短发女子(受害人孙某)坐在办公室的椅子上,当时邵某某想直接拿刀作案,可是因为心里发虚,不敢下手,就借故问孙某财务室在哪里,受害人孙飞回答了一句财务室不在这里,邵某某就转身走出了办公室。几分钟后,邵某某又返回到孙某的办公室,把身上的背包放在孙某的办公桌上,借故说想让孙某看一份文件,说完迅速从背包里取出刀,向孙某砍去,砍了几刀后,孙某向往门外跑,被告人邵某某将办公室的门反锁,拿出口袋中的打火机,点燃了办公桌上的纸张,又从办公桌上拿了一枝铅笔,在办公室的墙头上写了一些字。 几分钟后,玉山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出警,与被告邵某某进行谈判,谈判约两个小时,无果,民警只好破门而入,将邵某某制服。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邵某某经江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受害人孙某提出异议,所以,玉山县公安局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病情未完全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2月17日,受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被玉山县公安局法医评定为一处重伤二级(手部损伤),一处轻伤一级(面部损伤)。 本案经玉山县公安局侦查完毕,移送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案件起诉至玉山县人民法院,鉴于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玉山县人民法院遂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玉山县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了解到邵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后,随即指派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的庄汉猛律师为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庄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邵某某父亲的意见,并到玉山县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邵某某,了解案情的具体经过,及其所涉嫌的罪名,在邵某某及其父亲不认可故意伤害的前提下,认真向两人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承办律师还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向证人了解情况,又到玉山县人民法院查阅他们搜集到的证据,从而决定从罪轻的角度进行辩护。向法庭提出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据查,被告人邵某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邵某某在犯罪时系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病情未完全缓解,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邵某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邵某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悔改。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伤害他人行为表示悔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对于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刑的轻重、认罪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邵某某减轻基准刑的10%;(4)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对邵某某在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予以具体量刑。 庄律师了解到孙某受伤后光医疗费就花了好几万元,因为没有获得分文的赔偿,目前经济和生活陷入困境,所以受害人孙某对邵某某是恨之入骨,巴不得其被判处死刑,双方的矛盾可谓是水火不容。为了获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庄律师不远千里,来到被告人邵某某的家里,有针对性地做其父亲的工作,让其筹措一些钱赔偿给受害人孙某,争取被害人孙某的谅解,以取得法院的从轻及减轻处罚。但终因被告人邵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太差,只能筹措到5000元钱。该5000元与受害人的总损失十几万相比,显得是杯水车薪。明知希望渺茫,但是承办律师还是抱着一丝试试看的态度,希望能与受害者孙某沟通,向其说明被告人的身体及家庭情况,看是否能获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推动案情的进一步进展,随后就拨通了受害人孙某的电话,一番沟通后,向孙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是无奈被害人孙某还是觉得赔偿款太少,远远不足以弥补被告人邵某某对其造成的身体及心理损害,坚持不同意谅解。此时双方陷入僵局。 2017年8月29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结果,援助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与玉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完全吻合,判决被告人邵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也相应作出了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精神病患者故意伤害案件,援助律师接受援助案件后一是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并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中的被告人口供及被害人陈述,归纳出案件的主要事实,提出自己认为有疑问的地方,带着问题去会见被告人,再有针对性地向被告人询问情况,确定辩护方向。二是积极帮助受援人获得受害人谅解。刑事案件中做好受害人一方的刑事谅解工作,一方面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的紧张状态,另一方面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获得法律的从轻及减轻处罚。本案中,受援人家庭贫困,筹措赔偿金额太小,获得受害人谅解希望渺茫,但援助律师没有放弃,仍然积极协调,体现了法援律师对法治原则的孜孜追求和工作中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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