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0 年 9 月 12 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以(2010)高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1 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342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2010年10月22日入监,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请程序 罪犯张某某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表扬4个。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张某某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较好地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有悔改表现,向监区建议对其提请减刑。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张某某减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赣高法[2017]235号)关于减刑规定,该犯获得监狱计分表扬4个,监区为其提请减刑七个月十五天,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通过评审,同意为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报驻监检察室审查。 二、检察机关审查 驻监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因罪犯张某某在考核期间有数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现象,建议洪都监狱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时缩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三、监狱长办公会意见 2018年9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采纳了驻监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案件办理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 6731 号刑事裁定书作出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