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8年5月出生。山东省滨州滨城区人,因拐卖妇女、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以(2009)滨中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12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既往有不明原因发热、抽搐病史,近年来逐渐出现自言自语,言语无条理,哭笑无常,发呆,懒散,生活不能自理,不知饥饱,大小便不能处理的情况。该犯病情恶化前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够完成相应劳动任务,改造态度端正,后由于病情持续恶化,无法参加劳动。监狱审批决定对罪犯张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5月9日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诊断:1、被鉴定人张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张某某无服刑能力;2017年5月12日经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诊断:经司法鉴定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该犯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该犯没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之规定;该犯没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和从严审批情形,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2017年5月15日向该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司法局发送《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5月22日收到东营市东营区《关于退回张某某调查评估委托函的说明函》,原因为:罪犯张某某虽然户籍在东营区,但已属空挂,其母亲称张某某自幼与奶奶在滨州生活,成长过程中只有间断性地在东营生活过一小段时间,且其父母无能力对其进行照顾,若该犯出狱就医也是立即送往其滨州姑姑家进行照顾,鉴于以上情况,东营区已不适合作为该犯的实际居住地,故东营区司法局不适合接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将法律文书退回。针对以上特殊情况,山东省任城监狱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省局刑罚执行处的指导下,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滨州市滨城区办理相关业务,经多方协调,滨州市滨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给予张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较小的调查结果,其保证人为其姑母张宝芹。同时将罪犯张某某情况向驻狱检察室检察官汇报,后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并收到《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查意见书》后,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31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3日交付执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