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男,200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2017年11月,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马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到红寺堡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一)2017年11月30日,司法所为马某某建立了服刑人员档案。马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改造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罪犯身份认识不清楚,经常以未成年身份为依凭,藐视纪律,桀骜不驯,随意顶撞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思想汇报,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谈心谈话,疏导心理,收效甚微。2018年1月11日下午,马某某以去银川处理事情为由向司法所工作人员申请外出,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外出事由细节时,马某某言辞闪烁,答非所问。因此,工作人员未批准其外出请求。然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拒绝没有打消马某某外出念头。2018年1月11日18时许,马某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私自与两位朋友前往银川。2018年1月12日上午,社区矫正工作者查看服刑人员定位监管系统时,发现马某某擅自离开管辖范围,遂即拨打马某某定位电话,欲联系让其返回监管地,但其手机关机,联系未果。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马某某家人,其父表示马某某前往银川时未向家人告知,亦无法联系马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后在1月13、14日多次电话联系马某某,定位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2018年1月14日,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派出所对接,查询到马某某的新手机号码,最终成功联系马某某,并勒令其立即返回红寺堡区,并告知其此次脱管的严重性。马某某于1月15日晚上9时返回管辖地,马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 (二)对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马某某服刑改造期间出现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开管辖范围等不良情况,2018年1月16日,司法所提请红寺堡区司法局给予马某某警告处分。红寺堡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马某某违反纪律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1月18日,红寺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将马某某通知到办公室进行教育谈话,马某某对自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社区矫正管辖地、定位手机离线等情况供认不讳。鉴于马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1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红寺堡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红寺堡区司法局研究,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29日,红寺堡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红寺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马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马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马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不良后果,以及本次警告处分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增强马某某服刑意识,认清脱管后果,红寺堡区司法局将马某某列为严管对象,要求马某某每天到司法所报到,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马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马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白自己作为缓刑罪犯,应当坚决服从、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改造的机会,并表示今后一定吸取这次教训,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体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定位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马某某以自己的诚恳悔过态度,展示了自己今后努力改造的决心。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24日,红寺堡区司法局将对马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的相关意见上报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29日,在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红寺堡区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马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消除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隐患的再次发生,以给予马某某的这次警告为契机,司法所迅速组织辖区内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大会,要求马某某在警示教育会场上深刻反思,认真检讨,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告诫其他服刑人员,不要步自己被记警告一次的后尘。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警示教育大会中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具体内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均深刻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此次会议的震慑效果显著。马某某到司法所接受严管期间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一是对不认真接受教育矫正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机构的口头警告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所起到的震慑效果也有限。如果社区服刑人员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联系服刑人员家属,积极对接公安机关,发挥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作用,共同配合协作监管。一旦服刑人员触犯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红线,必须通过书面警告处分进行惩戒,达到震慑教育最大效果。 二是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服刑人员增强社区矫正改造意识,教育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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