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又名某某,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1999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1999年12月10日入狱,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十五监区服刑改造。2002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12月15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30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5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28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监狱办理提请假释时余刑1年11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河南省第一监狱《2013年第二次提请假释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监区首先对刑期和改造表现都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了排查筛选,经查罪犯刘某某符合。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大好时光。因此,在具体的改造生活中,能够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踏实改造,较好地完成了警察交给的劳动任务,得到了同犯的好评和警察的认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办理假释的基本条件,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随后监狱向河南省太康县司法局发函委托进行进行综合评估。 2013年9月24日,太康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1.居住情况:刘某某,男,现年47岁,系太康县张集乡张集行政村小寨村村民。 2.家庭主要成员:刘某某家中共有三口人。妻子刘赵氏,现年46岁,在家务农;长子刘增辉,现年21岁,务农;次子刘增光,现年20岁,务农。 3.本人表现:刘某某本人犯罪前在家性格活泼,邻里相处比较融洽,家庭成员之间相处比较和睦,在当地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4.家属意见:其妻子承诺,愿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刘某某假释后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保证其假释后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并督促其接受社区矫正。 5.矫正环境:刘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所在村委会和张集司法所同意接收刘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环境较好。 6.综合评估意见:根据走访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对刘某某拟以假释,实施社区矫正,再度危害社会的潜在因素不大,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接收刘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依据这一评估意见,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决定启动假释程序。通知监区根据《河南省第一监狱2013年第二次提请假释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刘某某启动假释。 2013年10月15日,罪犯刘某某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3年10月16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进行两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干警和罪犯提出异议。随后,监区将“监区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推荐结果公示情况记录”等材料,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邀请了驻狱检察人员列席会议,现场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监狱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改造中,能够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能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能较好地完成警察交给的劳动任务。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改造表现一直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某予以提请假释。随后进行了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收到异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过以上法定程序呈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汴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认为:罪犯刘某某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自入狱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监狱接到该犯的裁定后,及时为该犯办理了出监释放手续,并由其家人到监狱将该犯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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