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5日被鉴定人闫某某在其婆婆家中将其婆婆殴打致死,案件处理过程中被鉴定人家人提出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为正确处理此案,某市公安委托对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检查。 2、精神检查结果:第一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由民警陪同步入鉴定室。其衣着欠整洁,口罩、头发遮于面部,入检查室后即低头不语。问其个人一般情况均不语,不时称“有人打我头,我害怕,都打我”“我没病,别给我治病”“天天给我药喝,天天要杀我”。问其案情也不能配合回答,不时冒出一句“我公公打的,不是我打的”。被鉴定人不能配合检查,进行辅助检查被鉴定人也不配合,建议其继续观察,再次进行鉴定检查。 第二次鉴定检查:在看守所管教的陪同下步入检查室,入室后便低头不语,让其摘掉口罩能配合。对鉴定人问话均不回答,劝说时有哭泣,检查过程中始终不能配合回答,其肌张力不高,检查肌张力时有主动性抵抗,检查结束时让其离开,能配合管教离开鉴定室。

【分析说明】

(一)医学诊断 1.被鉴定人案发前有神经症样表现,根据其丈夫、姐姐反映,被鉴定人有明显的性格基础,其性格固执,脾气不好,认死理,要办什么事就得听她的。不爱说话,不和人交流。被鉴定人于10多年前开始有神经症样表现,主要表现为睡眠差,曾在北京阜外医院、郑州郑大附属医院检查,均未发现特殊异常,也曾服用黛力新,但未坚持用药。近2年仍存在睡眠差,每月十天八天的睡不好,睡觉时心脏憋的睡不着,找个东西靠着才能睡。平时她不愿意听杂音,要死要活的,说病治不好了。不愿意干活,烦,饭也不让她做。吃饭吃得少,在手机上查病,担心自己风湿性心脏病,看了也不信,担心看不好了。白天还行,一到晚上就不行。 2.被鉴定人案发后表现出的“异常”表现,但不具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特征。被鉴定人案发前虽有神经症样表现,但其生活自理,能独自从黑龙江坐车回家,案发后在民警讯问时尚能简单配合,至鉴定时被鉴定人一直不能配合,甚至询问其个人一般情况也不能配合回答。其在看守所内能正常睡眠、进食,也无明显的行为异常。被鉴定人虽有大便在身上,不注意个人卫生等行为,其无智力低下表现,且其案发前有良好的个人生活料理能力,其行为不符合疾病的表现,不排除诈病可能。先后对被鉴定人两次鉴定检查,其均不语,其能理解鉴定人问话,其肌张力不高,有主动性抵抗行为,其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表现。 3.被鉴定人讯问笔录中有类精神症状表现“我老公公接我去的,天天我一睡觉他就缠我”。但被鉴定人症状表现主动暴露,其症状存在单一、具有偶然性存在,且无相应的情感、行为等表现,症状未见持续性存在,不具有诊断精神疾病的临床意义。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虽不能配合鉴定检查,但根据被鉴定人旁证材料、被鉴定人在看守所表现及鉴定检查,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待分类的神经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及目前临床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特点。 (二)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虽患有待分类的神经症,但此疾病为一轻性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睡眠差,躯体不适,心烦等。被鉴定人性格固执,存在对疾病的不良认知,本次案发前几月被鉴定人有因怨恨月子里受害人没有好好照顾她而殴打受害人行为。本次案发前被鉴定人也对其丈夫表示“打她残废,我不好也让她不好”。被鉴定人案发后讯问笔录也反映其作案动机为“以前我坐月子她不好好照顾我,就吵起来了打的架”,对作案过程,也简单描述为“我用拳头捶她的脸、身上,我用脚照她的腚上跺了几脚”。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存在对受害人持续性怨恨,且逐渐升级,本案其因现实动机作案,未见存在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症状,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闫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神经症,案发时及目前临床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特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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