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6日14时许,马维某驾驶宁EXX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23公里+880米处时,车辆突然驶向道路左侧,与相向行驶的袁某驾驶的蒙L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蒙LLXX挂重型仓栅式挂车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马维某及小型轿车乘车人马兰某、李小某、马子某四人死亡。该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马维某负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马兰某、李小某、马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李生某系死者马兰某丈夫、死者李小某父亲、死者马维某岳父、死者马子某外祖父。马梅某系死者马维某继母、死者马子某继祖母。死者马维某、李小某系夫妻,与死者马子某系父(母)子。袁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蒙L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海川公司,蒙LLXX挂重型仓栅式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扈某,这两辆车均承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李生某本就经济困难,事故发生后,遂向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17年11月,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娟承办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李生某对事故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通过对此案详细了解和分析,李律师发现此案并非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还牵涉诸多法律问题。本次事故造成马维某等四人死亡,不仅要考虑如何安慰死者家属,避免激化矛盾,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如何争取和分配更是办案的关键。 为此,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律师认真为受援人计算各项赔偿费用,书写代理意见,争取为受援人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让生者安慰、死者安息。 本案最终于2018年3月审理完毕,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55000元;赔偿原告马梅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财产损失共计57000元。二、由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95350.42元;赔偿原告马梅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82973.12元。判决结果与受援人的心理预期相差不大,受援人也因此对法援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一个再婚家庭,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因此产生复杂的继承纠纷以及家庭矛盾。死者马维某、李小某系夫妻,结婚十年未孕,好不容易有个孩子马子某,却在接孩子出院的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全家遇难,给家人留下了巨大的遗憾和严重的精神创伤。经过法律援助律师多方沟通、不懈努力,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死者家属的受伤心灵。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是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并没有简单机械地去处理案件,而是多次深入调查了解各种情况,从维护受援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解决了一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分配、赔偿分配等多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