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生,高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2月9日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原判决查明的犯罪事实:2010年7月28,罪犯刘某某从焦作到郑州管城回族区南三环名优汽配城W区12排19-20号其同学被害人詹某的天豫物流公司玩,当晚在此居住时见詹某位于2楼的卧室床头柜内有巨额现金,便伺机作案。同年7月30日8时许,刘某某趁詹某卧室无人,用力拽开床头柜,将柜内现金65670元盗走并藏匿于汽配城南花生地内。当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服刑期间,2015年5月18日,因罪犯刘某某悔改表现突出,被郑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13日,河南省郑州监狱下发了《河南省郑州监狱关于印发二〇一七年第一次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启动了郑州监狱2017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当日为减刑假释工作动员之日,也为罪犯考核奖惩考核截止日期。郑州监狱、各监区依据方案要求进行了逐级动员,各监区将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在监区公示栏内进行了公示。 2017年2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郑州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二分监区就罪犯刘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改造表现、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认为:一、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罪犯刘某某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在与犯属接见或拨打亲情电话时,曾多次向家人表示要积极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刘某某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在考核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扣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刑期间,经过刻苦学习和努力钻研,先后取得了计算机初级、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刘某某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素质较高,在一监区任文化教员有三年有余,不仅能认真为罪犯授课、批改作业,还能积极协助干警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刘某某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很高,身强力壮,领悟能力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日常生活中,刘某某能与同监区罪犯和睦相处,勤俭节约,注重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刘某某一贯表现好,获得了干警和罪犯的一致好评。二、再犯罪危险性方面。刘某某有一定文化知识,犯罪恶习不深,平时没有不良行为,只是以前法律意识淡薄,见财起意,才走上了犯罪道路。事后,他经常因自己的一念之差后悔不迭,并在多种场合多人面前表示,要痛改前非。刘某某家境殷实,父母以做生意为生,假释后有生活来源。刘某某的父母年龄不到六十岁,身体状况良好,老实本分,无违法违纪记录,具备监管条件。三、社会影响方面。刘某某系初犯,且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影响已消除。他积极履行财产刑,通过打电话,让家人为其代交了罚金1万元。在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方面,安徽省天长市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根据刘某某的个人情况及家庭状况,认为刘某某适宜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会议对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后认为,罪犯刘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间隔期为一年八个月。在间隔期内,罪犯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共获得了4个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2016年9月19日,罪犯刘某某的亲属代为交纳罚金1万元。综合判定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刘恒勇提请假释。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主要依据有:1、罪犯刘某某服刑已满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间隔期已满1年半;2、罪犯刘某某在间隔期内获得4个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均为“良好”以上;3、罪犯刘某某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好”;4、安徽省天长市司法局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评估报告;5、罪犯刘某某的保证书;6、罪犯刘某某父亲的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与刘某某的关系证明书、无违法违纪证明书;7、罪犯刘某某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情况及家庭经济经济状况说明。刑罚执行科据此认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3月13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经过会议研究,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刘某某提请假释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刘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刘某某作出“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3月2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会上,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案进行了立案。2017年5月17日,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案在郑州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审理。郑州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二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郑州监狱派员参与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庭在刑罚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假释建议后,听取了罪犯刘某某的陈述、询问了干警证人和罪犯证人,审查了相关的书面证据,征求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后宣布休庭,择日予以裁定。 2017年6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裁定下达后,在犯群中引起一片良好反响,激发了犯群的改造积极性。罪犯刘某某接到假释裁定后,表示一定珍惜政府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假释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假释管理规定,做一个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