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意外摔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张某等8人受包工头罗某雇请,在江西省奉新县某村委会村部办公楼建设工地做泥工砌墙。同年12月4日,墙体突然向外倒塌,正在二楼砌外墙的张某随墙体一起摔到一楼,被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膝部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因无钱支付医疗费,张某仅住院14天即提前出院在家,住院共花费14209.71元。2013年5月22日,张某伤势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40%,后续治疗费为5200元。罗某曾垫付1000元医药费,之后村委会和包工头罗某拒绝赔偿。 2013年6月4日,张某在他人指引下来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维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批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放洋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与张某多次交谈,并走访某管委会和某村委会以及与张某一起做工的同事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原来,某管委会的某村委会建办公楼,某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了奉新县会埠人邹某,邹某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罗某,罗某雇请张某等几位泥工匠砌墙。罗某将挖基础、扎钢筋、砌墙、拌泥灰、运材料等各项工作分别雇请了不同的人。邹某无资质,罗某一直做小包工头,资质情况存有问题。砌墙以14元/㎡计算工钱,罗某包吃包住,泥工由张某召集,泥工工钱由各泥工平分。 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为诉讼做准备,着手查询被告的主体身份。因张某只知道包工头姓什么,对罗某、邹某及某村长的具体身份不清楚。于是,承办律师多次联系移动公司及公安户口信息查询,终于查清了罗某、邹某及某村长各项信息,同时也为原告本人多个姓名调取了证明。 2013年7月7日,承办律师代张某起诉至奉新县人民法院,要求某村委会、罗某、邹某赔偿损失144101元。 2013年12月6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某村长和罗某参加了庭审,邹某经公告送达后未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某村村长承认工程以580元/㎡承包给了邹某,某村委会书记和村长经常到工地察看,工程款直接付给了罗某,表示看到过邹某的建筑资质,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且不知晓邹某将工程转包给罗某。罗某承认以460元/㎡从邹某处转包,砌墙是以14元/㎡计工价,张某并不是小小包工头而是联系人,与其他泥工同样分钱。罗某承认施工现场无脚手架。 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某村委会与邹某系承包关系,邹某与罗某系转包关系,罗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而非再分包关系,张某与其他泥工同事之间的关系不是合伙关系而系同受雇佣者。2.邹某与罗某均无建筑资质。3.施工现场无脚手架,未提供任何安全防范措施。4.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张某的所有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包方和转包方共同承担,并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及其他同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3年12月13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某、邹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34170.73元,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原告张某损失人民币9931.17元。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也满意。

【案件点评】

农村建房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市场规范与实际相距较大,其中涉及承揽、发包转包分包、合伙、合作等多重法律关系以及建筑资质与过错责任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这类纠纷表面看似简单,但每个个案都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只有准确把握,才能更好地维权。 本案承办律师具备专业能力,工作细致,条分缕析,厘清关系:工程承包情况,包工头是谁、有几位,是否有资质,有无转包或分包情况;法律关系,本案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施工人员之间关系;责任承担主体,发包方是否有责任,发包方、包工头、分包工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的全部赔偿数额,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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