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某日晚,苏州市相城区某小区赵某下班回家并准备倒车入库,遇到饮酒后的王某在赵某车尾拍打,赵某下车理论,随即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先一拳打了赵某的头部,赵某还手,双方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王某的工友冯某和孙某闻声赶来,一起将赵某按在地上殴打,而后赵某被人送入医院救治,殴打造成赵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第二天,赵某来到派出所,民警初步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分别询问了孙某和冯某,双方就医药费、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为防止矛盾激化,派出所民警引导双方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为全面了解纠纷的事实情况,调解员仔细梳理了警方转交的有关材料,包括双方的询问笔录,并在民警的陪同下查看了当时的监控视频与影像,和双方描述的基本一致。 调解员在梳理了纠纷的基本情况之后,首先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约谈当事人,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纠纷解决的态度。赵某坚持认为王某等人是存心闹事,而且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要求王某等人赔偿。王某则认为自己和工友当时都喝醉了,误认为赵某停车撞到了自己,并非故意,且赵某也有动手打人。同时,王某认为赵某所要求的赔偿过高,无法接受。 调解员对赵某采取“疏导为主”的策略。在听完赵某的陈述后,表示同情其遭遇,赵某只是以为对方路过才停车避让,却无故被当时醉酒状态的人殴打,换成任何人都是无法忍受的,且赵某的鉴定结果构成轻伤。调解员指出,赵某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合理的损害赔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对此也表示了认可。 在调解员与王某等人的沟通过程中,王某等人都强调自己喝醉了,不是很清醒,没有故意闹事,且坚持认为赵某也动手了,故赵某也应该负一定责任。调解员明确向王某等人释法析理,告知王某等人,其作为成年人,在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殴打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醉酒并不能成为侵权赔偿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王某等人的行为导致赵某受伤,受害人赵某因伤到医院救治,有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王某等人如果对合理的赔偿要求不接受,赵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几人的工作,还会对各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听到此处,王某等人陷入了沉思。调解员抓住机会,劝王某等人认清形势积极认错,取得赵某的谅解,通过合理赔偿来化解此事。王某等人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开导和协调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孙某、冯某三人同意一次性赔偿赵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 2.本案争议就此解决,双方都不再提起诉讼。 经回访,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案件要讲究方式方法,具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此类案件中,面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调解员首先要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否则双方各凭己见,认为错在对方而忽略了自身的问题,无法对纠纷性质达成一致的认识,无法进行下一步的调解。要化解这一僵局,调解员可运用“隔离冷静处理法”,让情绪激烈的双方冷静下来,借助“背靠背”方式进行疏导。帮助当事人客观分析事实及利弊,引导双方认清事实后,制定调解方案,消除敌意,互谅互让,通过合理的赔偿协议,化解双方矛盾。 其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制定赔偿方案,并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生纠纷除了当时的冲动以外,还有不懂法的原因,所以调解员不但要化解双方矛盾,普法也很重要。让当事人知道什么行为会违反法律法规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真正让本次调解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最后,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有创新精神,也要有耐心,往往一个案子不是一次两次能解决的,需要耐心的寻找问题的根源,发现问题的症结,针对焦点,提出正确的化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