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害者周某,男,60岁,2017年1月8日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自家往宜春市袁州区某镇去赶集,途径袁州区320国道与酌江线十字路口时,与宜春市万载县陈某驾驶的赣CR06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严重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周某受伤严重,经宜春市人民医院治疗一月余,周某仍然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医院下结论为植物人。 周某受伤时肇事司机陈某及时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在周某住院不久时,陈某因意外去世,加之家境不好,其家庭处于悲伤之中,没有再去支付周某的医疗费,周某家属多次催讨无果,便向交警部门反映情况,交警多次做家属工作稳定局面,可肇事司机陈某家属不配合,周某家属准备到陈某家大闹,后在交警多次劝解下,双方家属一起找到袁州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申请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2017年2月16日,受害方家属和肇事司机家属,肇事车辆车主参加调解,双方家属一见面就吵,两边都叫了不少的人在外面等候“备用”,随时准备大干一场。调解员见状后,先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指出吵闹不能解决问题。接着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原则和纪律,通过调解员耐心地劝解,双方对立情绪稍稍平息下来,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员首先对相关事实进行厘清确认,首先,弄清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周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负主要责任。其次,肇事车辆司机与车主关系,车主有无过错?经了解,车主与司机系亲戚关系,车主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有过错的情形。最后,了解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得知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有效期内。 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根据周某伤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计算出周某在本次事故中应得的赔偿额,以及到调解之日周某的损失,并向当事双方指出,根据责任划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额完全可以赔付,但如再继续住院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就有可能保费不够赔偿。 周某家属提出自己的担心,周某还需很多医疗费,是继续住院还是出院,如住院有可能医疗费都要几十万,到时保费不够赔咋办?如出院,在路上发生意外死亡谁来承担责任……。还有好多间接损失咋办?如儿女们在外务工回家的车费、误工费、为此事花费的交通费等有两万多元。截至调解日周某共花费医疗费十万多元,陈某仅支付了六万多元,周某家属支付了四万多元,这四万元怎么办?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调解员刘某事先做了大量的调查了解,早已联系了医院的主治医生,了解周某的伤情,医生建议周某可以出院,在家休养更有利于身体康复。 为此,调解员转变思路,先重点做周某家属的工作,希望调解成功后及时办理出院手续,避免更大医疗支出,只有这样才是最佳解决办法。同时,告诉周某家属现在最关键的一点是负有赔偿责任的陈某已经死亡,其家庭条件也不好,如继续纠缠事情将得不到解决。通过整整一天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根据《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通过调解,双方确认:1、肇事司机家属同意一次性补偿周某柒万贰仟伍佰元(72500元),此款于调解次日付清;2、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等损失,依法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或诉讼解决,肇事车辆车主配合办理理赔事项;3、调解次日周某办理出院手续,到家休养。 事后电话回访,双方对此事的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委员会本着:“自愿、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在调解中既要了解案情,还要了解伤情及伤情的隐患,有时更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肇事车辆有无投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调解员考虑到周某如继续住院保费不够理赔,肇事司机已经死亡,其家庭情况不好,家属赔偿困难。此事故一旦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事态会扩大,受害方得不到赔偿会闹事,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通过不断地做工作,提出合理方案,化解了矛盾,事故及时得到了解决,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