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因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8年3月1日,刘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刘某系家中独子,与前妻育有一子,现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其平时在某工程队开车,孩子在家由刘某父母负责照料。刘某家庭责任感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喜欢说谎,且性格暴躁,易冲动,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管理教育对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为其成立了由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亲属、担保人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小组成员针对其开展专门性的法律教育工作,增加其法律意识;每月组织其参加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公益劳动;针对其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辅导;定期开展社区服务,利用多种社区服务形式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助其更好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刘某入矫以来,能按照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针对刘某所犯诈骗罪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着重进行法律条文讲解,并定期对其进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讲解,增强其法律意识,并通过检查学习笔记、现场提问等方式,检查学习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刘某家进行走访,了解其社会交往情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与刘某父母交谈中,得知刘某无固定收入,其子一直都由父母照顾,但其总是不考虑家庭困难,喜欢与社会朋友厮混。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刘某到司法所进行谈话教育,现场询问其收入及交友情况,并告知其会每天不定时定位巡查其所在的行动位置,如发现其有不符合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将会立即予以警告处分,如屡教不改将会提请予以收监,同时,告知其要履行父亲的抚养责任,注重对儿子培养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与刘某父母交心,告知他们要多关怀刘某,若平时发现刘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经过司法所与刘某家人的共同努力,刘某渐渐有了转变,经常接送孩子上学,孩子日常开销也由其负担。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刘某服从司法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帮助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刘某渐渐敞开了心扉,社区群众也和刘某关系逐步融洽。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刘某始终对离婚变故耿耿于怀,认为前妻抛弃了他,所以当生活有不如意时,其就认为是前妻行为导致了现在的不良后果。针对该情况,司法所定期到其家中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正视现实,忘记过去,经过多次说服劝导和心理疏导,其逐渐淡化对前妻的怨恨,越来越注重和儿子在一起生活的快乐,性格也变得越来越开朗。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定期都会交换意见,详细了解刘某工作、生活情况。每个月都会到刘某家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不定期提醒其服从监督管理规定,好好工作和生活。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刘某的一位小学老师退休在家,作为志愿者经常去刘某家了解其生活情况,以心理辅导专家的身份帮助其解决心理困惑和家庭矛盾,以老师和朋友的身份劝导其改过自新,积极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刚入矫时,刘某对今后人生感到十分迷茫,且平时待人接物很敏感,经常会曲解别人的意思,对待家人态度也十分恶劣。经教育矫正,其性格渐渐变得开朗,走出了犯罪的心理阴影,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小结(或反思)】
在实施教育矫正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性格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同时,要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以真心帮扶的举动感化社区服刑人员,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达到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