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67年7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2018年8月13日,许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7220元。2018年8月28日,许某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许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被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胸闷待查:高血压、心力衰竭、肺部感染。2018年8月3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1.高血压2级,极高危;2.心功能IV级。2018年8月15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1.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心功能IV级;3.呼吸衰竭。2018年8月16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全心衰。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在银川监狱住院治疗。该服刑人员分流至石嘴山监狱后,在石嘴山监狱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后返回监区后继续口服药物治疗。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3日在解放军九四二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心脏瓣膜病:1.1二尖瓣脱垂伴关闭不全;1.2三尖瓣关闭不全;1.3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在解放军九四二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4日经解放军联勤保障部九四二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1.心脏瓣膜病:1.1二尖瓣脱垂伴关闭不全;1.2三尖瓣关闭不全;1.3心功能IV级;2.高血压病(2级 极高危)。 2019年3月11日,监狱医院根据罪犯的确诊病情,召开院务会,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3月11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3月13日,石嘴山监狱向江苏省海安市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委托评估函,3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许某某入监前一贯表现尚可;许某某案发前在外常年未归,其家中有母亲、哥哥、嫂子,调查期间未发现有其他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前科;许某某的哥哥希望其能够暂予监外执行,愿意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镇、村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参与调查的社区干部认为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愿意协调做好帮教。该服刑人员所居住的村居治安环境较好,同意接受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愿意配合司法所工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属司法所同意接受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如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所将成立帮教小组进行跟踪帮教。评估意见为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核:监狱医院院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在监区干警的严格管理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改造表现良好。建议对许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心理矫治中心提供了该服刑人员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定为相对安全级。刑罚执行科对该服刑人员的具保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该服刑人员的哥哥许某甲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市,符合保证人资格。 2019年4月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4月4日至4月9日公示,刑罚执行科、纪检监察室、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异议。 2019年4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就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向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9年5月6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许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3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许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为相对安全,江苏海安市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许某甲(服刑人员许某某哥哥)符合保证人法定条件;石嘴山监狱呈报材料齐全、真实可靠,提请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批准对罪犯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应予采纳。综合以上情况,许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对许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及档案移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监狱立即安排相关人员携该服刑人员进行交接。5月24日,监狱与江苏省海安市司法局进行了交接;5月25日,监狱与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进行了交接;5月26日,与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进行了交接;2019年5月27日,监狱将许某某移交至江苏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