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7日10时许,王某明(男,73岁)在家中用棍子将其妻子郭某芳击打致死。2021年1月经原鉴定机构鉴定,诊断王某明作案时为抑郁发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现因家属要求重新鉴定,故办案机关提请对王某明作案时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并鉴定其目前有无受审能力。
【鉴定过程】
1.案件审查情况 2020年12月27日首次讯问中,王某明能够简单交代自身的一般情况、家庭状况及身体状况。对于涉及案情的有关问题,其称“老伴出事了”,但又称“我不知道出什么事情了”,后又称“我看到她身上淌血了”。一会称是自己殴打的妻子,一会又否认,问其原因,其解释称“家里没有人,不是我打的是谁打的”。问及其早上在什么地方,其称“我今天早上和我老伴在家里面,三闺女也在家里面,但是她早上出去买菜了,早上只有我和我老伴在家”。 2021年1月29日第二次讯问中,其能基本交代案发的相关经过。承认打妻子,称当时妻子躺在家里的床上,是用木棍子打的妻子的头部。打完将木棍子放在了床跟前。对于打妻子的原因,其称“因为我老伴让我买老鼠药让我吃,她说我现在不买,以后想吃的时候买不到了,然后我就生气了,她不止一次让我买老鼠药的,以前也说过让我买老鼠药的这个话的”,“她说这个话还有什么过头呢,没有过头我就没有别的办法了,那我就打她了”,“就是一下来气了,当时才有这个想法”。问及其殴打妻子的时间,其称“上午,三闺女出去买菜之后,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称打完妻子以后,妻子流血了,后来“家里小三回来了”。问其“当时想把你老伴打成什么样?”,其回答“就打时打重了,当时哪有这么多的想法”。问“当时打你老伴的时候你心里是怎么想的?”,其回答“当时肯定冲动了,不冲动会这样打吗?”。问其“打完之后你心情是怎么样的?”,其回答“后悔啊”,“到老来还弄这一出”。问其“为什么公安机关第一次和你谈话的时候你没有说打你的老伴?”,其回答“讲的吧,我记不清楚了”。 案件询问中,据被鉴定人王某明的三女儿2020年12月27日反映,其进屋看到母亲躺在床上,满脸是血,额头已经瘪下去了,已经没有气息了。其父亲王某明当时嘴里自言自语:“是我打的,我也死”。称父亲王某明患有重症精神病,而母亲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多年来都是母亲照顾父亲。案发前一周左右母亲跌倒,腰椎受伤,卧床休息。称父亲“得这个精神病之后一直比较抑郁,也不爱讲话,有时神情呆滞,别人跟他讲话他也不理人”。 2.有关王某明的情况反映 据被鉴定人王某明的二女儿2020年12月27日反映,其父亲王某明几年前在家里经常唉声叹气,家人以为其担心自己身体不好,后带其至当地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养养胃”。后住院期间王某明有一次突然出现情绪暴躁,拔掉身上的医疗设备,说“我没有什么”,而后出现身体抽动,腿绷直。后家人先后送其至南京脑科医院及当地三院住院。此次案发前情绪有点烦躁,“前两天还跟我说,说他躁,难受,身上都淌汗了 。看到小狗都想给抱扔掉。就从我妈跌倒开始,就非常烦躁。他长期比较焦虑,对生活没有信心,比如回老家给他父母烧纸,就会念叨‘我以后来不了喽’,意思就是活不久了”。称父母之间平常也会因一些生活琐事争吵,案发前两天未发现两人吵过架,父亲还跟女儿们讲对母亲要有耐心。 据被鉴定人王某明的大女儿2020年12月27日反映,2016年底,父亲因经常考虑拆迁问题渐出现精神异常。后家人带其至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期间表现“非常狂躁”,医生称其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建议其转院。后家人带其至南京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抑郁症”。出院回家之后,家人仍觉其精神异常,又带其至当地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此后一直在家服用医院开的药物。称父亲不正常主要表现在“不爱说话,别人和他说话他也不回,每天也睡觉,但是就是说自己没有睡觉,平时也有点急躁,记忆力衰退,而且老是说胡话”。称父母感情一般化,年轻时经常吵架,年龄大了以后好一点。父亲生病后,老两口基本很少吵架,仅偶尔拌拌嘴。 王某明邻居周某某反映,与王某明很少交流,王某明很少出门,正常都在家里,不像其他老年人一样出来溜溜。感觉其“有点怪,认死理”。 邻居高某某反映,平时看到王某明都会喊其“王叔”,王某明会答应,有时也主动与高某某打招呼,讲话时还笑眯眯的,心平气和的。听王某明家人讲其有“抑郁症”,但平时没看出来王某明有明显异常,也没听说王某明有暴力倾向。 邻居刘某某反映,平时与王某明接触不是很多,遇见都会打招呼,接触中感觉王某明挺正常的,没有不理人的情况,也没听说王某明有暴力倾向。 3.既往鉴定情况 据原鉴定机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2021年1月鉴定王某明系抑郁发作,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中鉴定文书中,有关被鉴定人王某明既往的就诊情况“南京脑科医院出院记录患者王某明,男74岁,因‘渐起情绪低、烦躁、失眠20天。’第1次住院,于2017-02-20入院,经治疗好转,于2017-03-21出院,出院诊断:1、抑郁发作;2、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3、脑萎缩;4、高血压病;5、低钠血症;6、前列腺增生。”。“当地第三医院出院记录患者王某明,男,75岁。因‘忧愁、紧张、夜眠差3月,突发不语不动10余小时。’于2017-04-20入院,经治疗好转,于2017-05-26出院,出院诊断:1、抑郁症;2、高血压。”。 4.案后就诊情况 案后王某明至当地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至鉴定时仍处住院治疗中。据当地第三医院精神科入院记录,2020年12月27日王某明因“情绪低落5年,冲动伤人1天”入院,现病史记录“患者于5年前诉胃部疼痛、夜间睡眠差,被其家人带到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患者突发情绪不稳定,有冲动打人行为,后被家人带到南京脑科医院住院1个月,诊断为‘抑郁症’,具体治疗不详,疗效欠佳。患者病情不稳定,言语少,不愿与人交流,情绪低落,对任何事都提不起兴趣,时常在外四处乱走,曾独自一人在桥洞中待一夜,被其家人寻回。于2年前患者被其家人带至本院住院治疗,诊断‘抑郁症’,予以‘米氮平、劳拉西泮、度洛西汀’等药物治疗,疗效尚可。患者好转出院后不能规律服药,时常发呆,与家人交流少,情绪低落,兴趣感消失,有时有打人毁物行为。患者近些时日未曾服药,今日上午患者突发冲动行为,攻击其老伴,并用家里的器械反复砸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患者家属看到后拨打110,由民警及患者家人将患者带入我院要求住院治疗。门诊拟‘抑郁发作’收住我科。患者病程中无发热、咳嗽,无意识障碍,无头痛、呕吐等不适,饮食量少,夜间睡眠差……”,入院诊断为:抑郁发作,高血压等。 5.精神检查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接触被动,对问题能够理解,问话能答,语音低,语速慢。问其做了什么事情需要民警陪同,其称“没做什么呀”。问及妻子在何处,其称“在家里”。称民警是陪同他前来检查的。问“你妻子在家,你看到了?”,其称“我在医院里,哪看得到她”。称自己年前就住院了,已经住1、2月了。问其患有什么病,其称“不知道”。问及身体有何不适,其称“身体就不舒服,都不舒服”。其能正确对答自己的年龄,子女情况,以及目前是哪一年。问及与妻子的关系,称关系“一般般”。问及其与妻子是否吵架,其称“还能不吵仗吗?”。问“最近几年老婆有没有对你不好?”,其称“也没有什么”。问“有没有说买老鼠药的事情?”,其称“有”。问“买给谁吃?”,其称“我吃,我讲年龄大了不好过了,她就说买老鼠药”。否认女儿们知道这件事,称买老鼠药的事情说了有半年了。否认买到老鼠药,称妻子告诉他几个地方,他去过多次都没买到。问其“为什么不想活?”,其称“年纪大了”。否认有其他原因导致不想活。再次问及妻子的情况,其仍表示妻子在世。问其“结婚几十年打过老婆吗?”,其称“真正打,没打过”。让其解释真正打,其称“打得厉害叫真正打”。否认住院前与妻子打架。问其记忆力如何,其表示“有些事能记住,有些事记不住”。再次问及此次住院时间,其称“年前就住院了,2个月左右”。但问及打妻子的情况,其仍表示“记不得”。问及有几个孩子时,其有些不耐烦地称“三个女儿嘛,我不是说了嘛”。谈及住院情况,表示以前也住过精神病院,称以前来南京脑科医院住过院。问及住院原因,其称“脑子病了,就住脑科啊”。问其患病时的表现,其称“这谁说得清”。问及既往跑出去不回家的事情,其称“好像有”。让其讲讲当时的情况,其称“当时我哪说的清楚”。 整个过程中,接触被动,情绪偏低,对问题能够理解及对答,语音低,语速慢。其始终否认打妻子。称妻子既往多次讲过让其买老鼠药的话。可查及其存在情绪低,兴趣下降及消极观念,自知力不全。 6.辅助检查 脑电图大致正常;头颅CT示两侧脑室旁缺血改变,老年性脑改变,颅内动脉壁钙化;双侧上颌窦炎;韦氏智力测验:IQ60。
【分析说明】
1.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被鉴定人王某明,男,73岁,小学文化,已婚,退休。据现有材料反映,被鉴定人王某明有“抑郁症”病史4、5年,2017年先后于南京脑科医院、当地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均诊断为“抑郁发作”。患病以来服药不规律,病情时有反复,如表现情绪低落,时常发呆,不愿与人交流,在家时有打人毁物行为。平时较少出门,在外尚能正常和邻居打招呼。女儿反映其案发前几天,存在躯体不适,称自己“躁,难受,身上都淌汗了” ,情绪低落、烦躁,称看到小狗都想给抱扔掉。与妻子无明显矛盾冲突,能与人正常交流,如劝女儿们照顾母亲时要有耐心。案件审查中,能基本交代作案的相关经过,对于殴打妻子的原因,称妻子让其买老鼠药吃,觉得“没有过头了”,一时来气,冲动打了妻子。其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案后至当地第三医院住院,诊断“抑郁发作”。本次精神检查中,接触被动,情绪偏低,对一般性问题能够理解及正确对答,语音低,语速慢。始终否认打妻子。可查及其存在情绪低,兴趣下降及消极观念,自知力不全。辅助检查中,脑电图示大致正常。头颅CT提示两侧脑室旁缺血改变;老年性脑改变;颅内动脉壁钙化;双侧上颌窦炎。韦氏智力测验示IQ60,因受被鉴定人测试时的配合度、心理因素、注意力等因素影响,不能反映其实际智能状况,与其实际智能状况不符。 综合现有文证材料,结合被鉴定人王某明既往病史、社会功能状况、案发前的表现、补充调查情况及本次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诊断王某明作案时系抑郁发作(32)。 2.案情相关的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明案发期间存在情绪低落,烦躁,易激惹。自述因妻子让其买老鼠药,一时来气,冲动打了妻子。其作案时受其患疾病影响,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次鉴定中,被鉴定人王某明仍处住院治疗中,病情尚未完全缓解,但以其目前精神状态,其能够交代案发的相关情况,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评定王某明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明作案时系抑郁发作,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病情未完全缓解,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