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陶某,1969年6月7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赌博、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2010年12月8日入延吉监狱六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4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延吉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陶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陶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陶某在上次减刑后2两年6六个月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该犯现有考核积分406.5分,2013年和2015年获得二次改造积极分子称号;不属于特定从严控制减刑罪犯范围;且系最后一次减刑,在服刑改造期间无重大违纪情况发生。建议对罪犯陶某提请减刑2两年。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陶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陶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陶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陶某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陶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陶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陶某减刑 2两年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缓裁制。罪犯陶某呈报减刑时余刑为2两年3三个月,如果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后,该犯余刑尚剩三个月,故监狱呈报案卷到法院后,法、检、监三家研究决定对该犯实行缓裁。(“缓裁制”是2015年2月份延吉监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三家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会议形成《延吉监狱三家联席会议执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对减刑后余刑较长的罪犯监狱正常办理,但暂不呈报到法院,待裁定减刑后余刑在一个月以内再呈报,法院于罪犯刑满之日宣告减刑裁定。“缓裁制”的特点是先审后裁,对于未宣布裁定的减刑案件可根据罪犯接下来的改造表现决定是否如期下达裁定。) 撤销减刑。监狱原拟于2016年6月将罪犯陶某的减刑案件呈报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但 2016年5月30日陶某与他犯因琐事在车间内打架,造成了严重后果。经监狱研究决定撤销对该犯的减刑提请,并将情况书面报告给检察院和法院。 再次呈报。通过四个月的考察,罪犯陶某能够认识错误,并积极改造,接受教育。监狱于2016年9月向法院提请对陶某减刑1一年10十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9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陶某减去余刑,于当日宣告释放。罪犯陶某因违纪行为致使出监时间比原预计晚了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