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陆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2020年12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2021年1月13日,陆某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发挥小组监管作用 陆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建立起由司法所长、村干部、专职社工、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所长担任矫正小组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共同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各自责任和义务,制定监督帮教措施。村干部和家庭成员协助参与日常监管,确保日见其人,掌握日常表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民警参与遵规守纪和警示教育,及时纠正陆某某思想行为上的偏差,强化在矫、悔罪意识;司法所不定期走访陆某某本人及矫正小组其他成员,了解近期工作生活情况和心理动态,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矫正。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会议,听取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意见反馈,确保陆某某在矫期间在管在控。 二、制定矫正方案,明确分类矫治重点 司法所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入户走访调查、监督人反馈等方式,了解陆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工作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变化,发现其对自身犯罪行为认识不到位,抱有“挣快钱”的不正确财富观。司法所依据犯罪类型及犯罪成因将陆某某划分为侵犯财产权利类—盗窃类小组,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修复方案。一是利用入矫宣告、集中教育学习、个别谈话教育的机会加强其法制、道德、文化宣传教育,引导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端正认罪悔罪态度。二是开展专题教育,邀请派出所民警开设盗窃类专项警示教育,邀请律师、检察官以案释法生动剖析法律条文,引导树立勤劳致富的正确财富观念,鼓励分类小组成员陆某某分享学习感悟和心得体会,促使其增强自我教育意识和能力。三是鼓励其参与清洗公共车棚、到社会福利院做义工等公益活动,培养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避免再次犯罪。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信息核查及实地查访,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为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帮扶。 三、落实矫正方案,适时调整监管措施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入矫初期陆某某被列为严管对象,其在前三个月严管期间表现良好,司法所按照规定将陆某某调整为普管对象。在调整为普通管理等级后,陆某某思想行为上有所松懈,出现多次信息化核查联系不上的情况。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到其因犯罪而又无固定工作,受家人指责抱怨而产生消极抵抗情绪,心理压力较大。司法所一方面针对陆某某及其家人定期开展谈心谈话,邀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促进双方多沟通多关心多包容,助其放下思想包袱;一方面通过内网平台、蓝信APP、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核查,加强日常管控力度,同时与帮教基地对接联系,努力为其提供合适工作岗位,督促其积极主动接收帮教和监督。目前,陆某某成功就职于一家帮教企业,从事汽修学徒工工作已两月有余。期间,陆某某能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在矫意识显著增强,认真努力工作,心态积极主动,监管效果明显。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根据陆某某的实际情况,建立矫正小组,并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工作生活、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管理、精准矫治、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逐步转向精细化、精准化、精确化,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问题和困难提供“对口”帮扶,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