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2000年9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吉安市吉州区。2018年5月22日,因盗窃罪被吉州区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考验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2018年6月13日,胡某到吉州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胡某实施盗窃时尚未满18岁,性格不成熟,有叛逆倾向,法律知识也极为欠缺,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后,通过入矫谈话,了解了胡某的基本情况和当时的生活状态,并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胡某开展了认罪服法、道德、政策、警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入矫教育,帮助胡某认识自己的罪行对公民和社会的危害,端正服刑态度,消除心理障碍,建立自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2018年6月20日,胡某入矫刚一周,恰逢吉州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点验、训诫教育,胡某在收到通知的情况下,缺席了点验,影响较坏。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此为突破口,一是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教育,并宣布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同时,与其促膝谈心,了解其缺席点验的原因,解决其思想上的顾虑,建立互信。二是适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向他普及相关刑法知识,要求其自学普法宣传册和“扫黑除恶”专题学习册。三是加强入户走访,要求其父母肩负起监管责任,严格要求,多交流多沟通,平日生活要关心照顾体贴,如胡某的异常行为或极端想法要及时报告司法所。四是强化日常监管,在胡某入矫的前三个月严管期间,要求其严格遵守定期报到,上交思想汇报和指纹报到,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每月安排胡某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如到菜市场、街道、敬老院等场所打扫卫生、清理垃圾,培养了爱劳动、懂感恩、有责任、有担当的良好品质,促进其思想认识的提高。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胡某入矫后到司法所报到时,立即成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干部、村志愿者、胡某父母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胡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其思想和行为动态、定期走访谈心、组织社区服务活动等制度,通过手机定位、腕表定位、指纹签到、个别走访、矫正小组成员监管教育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胡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随着教育矫正工作的推进,胡某服从监管的意识不断增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每次的书面思想汇报都写得很认真,每次公益劳动都一丝不苟,接受教育态度诚恳,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对之前的罪行都进行深刻的反思,对今后的生活也充满信心和希望,目前,他在镇上学习美容美发技能,希望尽早自食其力。

【小结(或反思)】

对本案胡某此类年纪较轻,法律意识薄弱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第一,应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第二,就加强思想矫正,心理疏导,纠正其不自信或者偏执的心理状态,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其顺利融入社会;第三,应加强与监管人的联系,及时沟通,定期走访,掌握动向,共同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健康成长,防止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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