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阿鲁科尔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14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19日经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2月20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2月24日,阿鲁科尔沁司法局收到了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2月24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25日,刘某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报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刘某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对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审前调查评估环节中一定要详细真实、要有说服力,并做好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详实的调查笔录是支撑调查评估的基础。在接收入矫环节,很多社区服刑人员有一个误区“判缓刑就是没事了,也不用再进监狱了”。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扭转社区服刑人员的这种错误认识,通过宣告,使社区服刑人员一入矫就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震慑,起到警示的作用,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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