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外号“五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18年6月27日被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由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3月4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夫妇因儿媳无法生育,便委托被告人聂某某为其打听领养或购买小孩事宜。聂某某将委托事项告知被告人邓某金并要求帮忙联系或打听,邓某金又将该委托事项转告至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得知吴某某快生育且可能会将小孩送人的情况,便以一朋友想领养小孩为名,并许诺给“电话费”,通过邻居邓某娇找到吴某某的婆婆丁某某商谈领养小孩事宜。丁某某因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同意在收取2万元营养费的情况下将小孩送养。邓某娇将这一情况告知李某某并谎称需要营养费3万元。李某某又将这一情况告知邓某金,将营养费加至12万元。邓某金将李某某的意思转告给陈某某、刘某某夫妇。2018年4月23日,即小孩出生的第三天,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赶到宜黄县汽车站对面一旅店会合,李某某就具体细节做了交待。用过早餐,李某某等人来到宜黄安康医院,与丁某某见面后将小孩抱走。事后,陈某某、刘某某夫妇将12万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5万元交给邓某娇用于支付营养费,余下的当作自己的介绍费。在此次事件中,李某某共获利5.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金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居间介绍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在拐卖儿童中,采用欺骗手段收买、贩卖儿童,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李某某的儿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宜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李某某是妇女,案发时64岁,且李某某一直靠贫困户儿子赡养,经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19年4月3日,宜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宜河律师事务所冯明昊律师,为李某某涉嫌故意拐卖儿童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依法到乐安县人民法院详细阅卷,二次会见当事人,确认李某某无法定减轻情节。在会见中,承办律师结合李某某在拐卖儿童案中所起的作用,获利的大小,以及自己的供述,承办律师建议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并积极退脏争取宽大处理。 李某某听从承办律师的建议,积极退脏6.2万元,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李某某主观上认为领养夫妇与涉案婴儿是收养关系;2.李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强迫手段;3.李某某积极交待,配合侦查机关查清事实;4.李某某积极退还脏款;5.建议量刑3-5年。2019年5月27日,乐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李某某的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该拐卖儿童案中的被告人均年龄偏大、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一边是家庭困难,自己无力抚养,把刚出生两天的孙女卖给他人的丁某某;另一边则是因儿子儿媳无法生育,求孙心切的刘某某夫妇。两个不幸家庭的人,在“委托人”的牵线搭桥下,买卖刚出生的婴儿,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买卖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之初,将工作重点放在阅卷上,掌握案件的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从中找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之后,又二次从抚州市宜黄县到乐安县会见受援人,详细的向受援人了解拐卖儿童的整个过程,以及每个人在此案件中的所作所为,所讲过的话,最后综合判断,向受援人提出了认罪认罚、悔罪,积极退脏争取宽大处理的建议。受援人在与承办律师的二次交谈中,感觉到承办律师的认真负责,应该说是比较信任,所以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建议。承办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了5点意见,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拐卖儿童案例中,不乏父母、祖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孙子女的情形,案件嫌疑人多来自农村,法律意识差,加上贫穷困苦等生存现实可能导致主观认识的错误,卖方可能获取的非法利益,买方因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影响产生的异常需求,构成了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在这类案件中,买方一直认为:“我无法生育,通过中介寻得一户人家要卖孩子,我看这孩子跟我有缘,买来抚养,把他当亲孩子照顾,我怎么就犯罪了?我这最多收养啊”。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想要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案件发生,最根本的手段不是惩戒,而是普法,要让广大群众明白收养的法律程序,收养与买卖的区别,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希望本案受援人的教训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