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泰安市李某驾驶大型拖挂车送完货后返回泰安市,在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黄某(女,64周岁)相撞,事故致使黄某当场死亡,顺路搭乘李某车辆回山东的张某右腿骨折,双方车辆损坏。后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因黄某驾驶电瓶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故认定此次事故中李某和黄某应承担相同的责任,李某及黄某家属对此认定均无异议。 黄某家属与李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矛盾,同时搭乘李某车辆的张某要求张某与黄某家属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因李某与张某家在山东省泰安市,往来如东县不便,想尽快解决纠纷,故向如东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第一时间了解事发经过,得知三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二是关于搭乘李某顺风车的第三者张某的赔偿问题。李某认为,自己为车子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理赔金额足以给付赔偿费用,另外自己在先期已经为黄某家属垫付了5万元的丧葬费,因此自己不需要在保险赔付之外再支付任何费用。除此之外,事故双方责任相同,所以黄某家属应当一同赔偿张某的损失。但黄某家属认为,他们失去亲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李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处理后事产生的误工费。同时,第三人张某称自己搭乘李某的车子发生意外,花费了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近6万元,都是由自己垫付,要求双方进行赔偿。 针对三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调解员联系了交管部门仔细研究了黄某与李某的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并分别与李某和黄某家属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首先与货车车主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表示,此次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黄某未按规定驾驶电瓶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且未到路口突然变道导致的,同时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现在三方损失都很惨重,自己的货车因避让撞击到路边护栏,几十万元的车子基本等于报废,黄某也因事故丧命,搭便车的张某也骨折受伤。调解员在此基础上向其提出建议,将前期垫付的丧葬费作为对黄某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其余死亡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在经过考虑后同意了调解员的提议。而对于张某要求的赔偿,李某表示不解,认为出于好意同意其无偿搭乘顺路车回老家泰安,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其本意,为何要赔偿损失。针对李某的疑惑,调解员耐心向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李某送完货回家途中,其处于非营运状态,张某无偿搭乘李某车辆,其行为系“好意同乘”,所以李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张某表示明白了,同意赔偿2万元。 明确了李某的态度后,调解员找到死者家属黄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非常理解黄某家属所承受的丧亲之痛,但是逝者已逝,活着的人还是要向前看。黄某家属心情渐渐平复,表示同意李某将先前的丧葬费作为补偿金,其他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同时赔偿张某损失2万元。 最后调解员找到第三人张某,转述了车主李某和死者黄某家属的想法,张某表示同意接受二人的赔偿方案。
【调解结果】
2021年11月某日,李某、黄某家属及张某之间互让互谅,在调解员沟通与引导下,达成如下协议: 1.黄某的死亡赔偿金由李某车子投保的泰安保险公司支付。除此之外,李某先前为黄某垫付的5万元丧葬费不再索回,作为黄某家属的精神损失赔偿。 2.关于搭便车的第三人张某的赔偿,李某承担2万元,黄某家属承担2万元,后续如产生其他费用与黄某家属、李某无关。 3.协议经三方签字后,此事故调解终结,今后各方再无瓜葛。
【案例点评】
日常生活中,人们近距离出行,为了便利多选择驾驶电瓶车,但是很多人忽略了安全这个重要的话题。近几年来的交通事故数据表明,电瓶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比在逐年大幅度上升,通常都是由于电瓶车的违规行驶造成的。 这是一起因违法交通安全法规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的不仅是两方的赔偿,还有好意同乘的第三人的赔偿问题,问题比较复杂。针对复杂情况,调解员设身处地的为三方打算,从情理、法理出发,采取逐个击破的方法,语言坦诚中肯,最终达成了三方满意的协议,有效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