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赵某某与薛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某日,薛某某因家庭养殖需要流动资金,其妻子周某某向赵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10000元的年利息是2400元,借款期一年,并写了借条给赵某某。近年来,薛某某只还了1000元,在此期间赵某某一直追要欠款,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鉴于薛某某一直逾期未还款,2019年6月某日,赵某某就向高邮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了纠纷后,及时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随即展开走访调查,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认真相关证据。调解员从形式要件上查阅了双方写下借条等书面证据,确认了还款日期等事项。明确了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双方的借条内容完备,具有合同性质,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薛某某已经和赵某某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其就应担按期还款,如今未如期还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调解员表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之间有约定利息即“10000元的年利息是2400元”。 此外,为确保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调解员又向当事人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指出本案中双方约定10000万元借款的年利息是2400元,即年利率为24%,故双方约定受法律保护。调解员耐心地以案释法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劝导。 经过调解员摆事实、讲证据、普法律,薛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对之处,表示愿意还款,但确实一时付不清所有欠款,希望分期还款。见此调解员向赵某某表示,既然薛某某已表现出还款的诚意,建议其体谅现在薛某某资金紧张的难处,让薛某某分期还款。在调解员的分析和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6月某日,双方共同到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 当事人自愿达成本协议,无任何一方存在胁迫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考虑到薛某某经济困难,赵某某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算上已偿还的1000元,只要薛某某偿还本金29000元即可。 3. 赵某某同意薛某某分期付款,具体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前归还2000元;2019年10月20日前归还2000元;2019年12月20日前还款1000元。2020年6月底还款5000元;2020年12月底归还5000元。2021年6月前归还5000元;2021年12月底归还5000元。2022年6月底前归还4000元。 4.薛某某若有一期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赵某某有权就全部债权29000元未归还的部分一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追款。赵某某的律师费等全部由薛某某承担,同时承担违约金5500元。 5.本协议自签字时生效,今后互不干涉对方的生产生活情况。否则由挑事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镇调委会各执一份。

【案例点评】

此案例调解过程并不复杂,但调解的结果既依法依据,又合情合理,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且不伤感情。其亮点主要有三:一是依法判定借条合法,特别是利息未超过24%,受法律保护,为下一步调解奠定了基础。二是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困难,协商取消利息,进一步化解了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为下一步顺利签定协议做了很好铺垫。三是协议书制定合理,既明确了分期还款的时间,还强调了不按还款要承担的后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