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袁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省郓城县杨庄集镇的袁某自2011年11月以来,一直在江西省高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挂车部车间从事立门扇及电焊工作。2019年3月6日14时10分,袁某在挂车部车间搬运铁柱时,因铁柱滑落砸伤其右手中指,造成右中指开放性骨折。此次受伤经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袁某受伤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袁某的伤治好后,继续回用人单位上班。然而,在2019年9月21日15时15分,袁某在公司挂车厂车间立门扇工位焊接时,下车脚滑摔倒在地上,袁某此次受伤被诊断为右侧第9、10、11肋,L2/3右侧横突骨折。袁某再次被认定为工伤,经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家在山东路途遥远,袁某出院后就在用人单位宿舍休养直到2019年12月底,用人单位觉得袁某无法再从事挂车部繁重的体力活,未支付袁某任何工伤保险待遇,直接辞退了袁某。袁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评理,用人单位无理拒绝。 2020年4月5日,袁某找到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此案,并指派谢常华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手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袁某在公司一年之内二次遭遇工伤事故,第一次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只支付了医疗费,因为用人单位未辞退袁某,所以袁某没有要求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次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也只支付了医疗费和一点营养费,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也没有支付给袁某,而且将袁某辞退,引起本次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资4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3个月。”袁某被辞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至少应当支付24个月的工资给袁某。承办律师先与高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商,要求适当支付一点工伤待遇给袁某。用人单位以给袁某治疗好了伤病为由拒绝。 2020年4月17日,承办律师代理袁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高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袁某本人工资计算支付袁某二次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接到仲裁机构仲裁开庭通知后,通过仲裁员的工作,提出愿意调解,适当的补偿袁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20年6月12日,经高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袁某和用人单位均同意由被申请人高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人民币102480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受害人袁某在第一次遭受工伤以后,认为用人单位给以治疗,没有辞退自己,就抹不开面子去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放弃了自己该享有的权利。至第二次遭受工伤,被用人单位辞退,才感到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却不知道以什么理由争取赔偿。本案受援人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专业代理,明晰了受援人依据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至少应当赔偿受援人24个月的工资,并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迫使本不愿意和解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庭同意调解,最终与受援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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