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金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金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执行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2021年1月25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2021年2月9日,金某到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金某以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在安徽六安,工作人员要求金某立即返回接受调查。3月9日22时30分左右,金某返回海门区住所。3月10日上午,金某到司法所接受询问,金某交代了自己不假外出前往安徽六安的违规事实。对此,司法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金某具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依法决定警告 2021年3月10日,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请海门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金某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3月11日,海门区司法局决定给予金某警告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1年3月11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向金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捺印,并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规守法。同日,海门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抄送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效果 金某被决定警告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认识,主动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检查,对自己心存侥幸、不假外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引以为鉴,绝不再犯,以正确的态度服从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金某违反外出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的规定,依法对金某决定警告,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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