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男、35岁)驾驶赣AXXXX牌照小型普通轿车沿洪都高架由北往南行驶至阳明路出口下匝道右拐进入阳明路时,与熊某某(女,54岁)驾驶的沿洪都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熊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熊某某住院治疗27天,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法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数次协商无果。熊某某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 2022年6月初,交警部门经双方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处。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经研判,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熊某某应获得多少赔偿以及计算标准。 调解工作开始后,调解员为全面掌握案情,仔细查阅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熊某某的住院病历等案件材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并走访了熊某某的工作单位。 经调查:熊某某在某公司食堂工作,月收入3500元,丈夫在工地上打散工,家中有年迈多病的父母,还有一个正读研究生的女儿,家庭条件一般。李某某系某小型科技公司负责人,当日肇事的车辆登记在李某某的妻子方某某名下,案发时车辆保险已过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熊某某左膝关节脱位,住院医疗费共计153514.48元,全部由李某某支付,另医院医嘱,熊某某须居家休息90天。 了解案情后,调解员着手准备调解工作。在第一次现场调解中,熊某某首先陈述,她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某撞伤,膝关节严重受伤,重新换了人造骨关节,出院至今还无法行走,即便痊愈后也不能长时间行走或站立,现在的工作也可能不保,严重影响往后的工作和生活,要求李某某赔偿50万元,并且一次性支付。 李某某则表示,由于他的过失造成熊某某受伤,内心充满歉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无异议,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来弥补熊某某的各项损失,但表示前期已经出了15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而且事发时车辆保险过期了,保险公司明确拒绝理赔,加上公司处在创业初期,资金周转困难,熊某某提出的50万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纯属漫天要价,希望熊某某降低索赔金额。 熊某某的丈夫听完后非常激动,认为李某某虽然在熊某某住院期间积极配合缴费,但那是他的义务。李某某的私家车保险过期是李某某自己的责任,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并表示如果不按他们提出的要求进行赔付,他们绝不会善罢甘休。 李某某听后十分气愤,表示这不是解决问题应有的态度。随即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调解员见状连忙制止双方发言,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于是调解员决定采取“各个击破”的工作方法,首先来到李某某的公司,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尝试做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李某某的车辆保险已过期,保险公司不再履行理赔义务,故李某某和妻子方某某是赔偿义务人。 此外,调解员还从情感上入手,让李某某不仅要考虑自己一方经营上的困难,更要想到熊某某个人及家庭的困难,李某某公司的困难是暂时的,但熊某某的膝关节和心理上的伤害是永久的,再长的时间、再多的金钱也难以抹平。李某某对调解员的话予以认可,承认他和妻子平常因为工作忙导致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对于此次事故他也认罚认赔,但之前他向律师咨询过,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在10万元左右,考虑到熊某某的家境,也愿意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一些赔偿,可50万元的赔偿金额确实过高,他们无法接受。 了解到李某某的心理预期后,调解员随即找到熊某某,让其详细列出索赔50万元的清单和相关依据,熊某某表示没有依据,他只是觉得受了这么严重的伤害就应该获赔50万。调解员便对熊某某及其丈夫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熊某某可主张相应的赔偿,但是具体金额则应当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来计算,经计算:残疾赔偿金为83368元、护理费为10800元、误工费为19200元、营养费为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20元、后期治疗费为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修理费300元,总计134088元。调解员继续劝导熊某某,希望其抛弃执念、接受现实,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及早开启新的生活。如果对赔偿金额有疑问,还可以自行去网上查询或咨询律师。为此,熊某某不置可否。 几天后,熊某某主动跟调解员联系,表示认同调解员之前计算的赔偿金额,调解员立即与李某某联系,一番沟通后,李某某接受了熊某某的要求。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熊某某134088元,其中,伤残赔偿金83368元(41684×20年×10%)、后期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误工费19200元(160元/天×12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60元/天×27天)、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维修费300元。 2.李某某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半个月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难点除了涉及当事人多、金额比较大外,最主要还是双方的“心结”没有彻底打开,不能心平气和地表达意愿,往往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所以,调解员在调处此类纠纷时,应从“懂法”“明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普及法律知识,一方面以情理润人心,最大限度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