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邓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邓某是一名17岁的在校高三学生,因学校放假,邓某便回到家里休息。2018年2月27日下午,邓某趁邻居王某家里没人,从其家后门进入王某家,随后来到二楼卧室房间看到一部香槟色oppo牌A73型的手机、价值1400余元,便将其拿走。邓某回到家后,见该手机微信里面有钱,就通过试王某妻子的出生日期,将支付密码试了出来,然后分三次转了2200元到自己微信账户里。 2018年3月14日,被害人王某发现手机被盗,向江西省永丰县公安局报案。经永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查看微信转账的微信号,发现邓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邓某在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考虑邓某是未成年且是在校学生,侦查机关对邓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由于邓某是未成年人,2018年10月26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邓某提供辩护,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律师陈四英为邓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邓某的父亲,邓某的父亲表示案发后,邓某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也不爱讲话了,怕同学知道了会笑话他、疏远他。邓某的父亲担心邓某的成绩会下滑,影响邓某的前途。之后,承办律师到学校会见了邓某的班主任,了解到邓某在校表现一直非常好,成绩优异,只是一时糊涂犯了错,希望司法机关能对邓某从轻处罚。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主动找到检察院办案人员,谈了邓某的特殊情况,希望能对邓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邓某,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承办律师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邓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因邓某是高三在校学生,2019年6月要参加高考,高考之后,若考上了大学,也不会影响邓某去上大学。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向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1.案发时邓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邓某是初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盗窃金额为3000元左右,盗窃金额不多,赃物已被退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邓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绝不会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都非常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4.邓某学习成绩优秀,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希望能对邓某从轻处罚;5.邓某的父亲表示以后会对邓某严加管教,会尽心尽责教育自己的儿子,保证邓某以后不会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具备监管条件。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邓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建议检察院能对邓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邓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也能让邓某没有负担的参加高考,使邓某以后生活、学习和就业不会产生影响。 2018年11月7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邓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其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邓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7个月,从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刑罚处罚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是初犯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是高三在校学生,马上参加高考,平时学习成绩优秀,应充分考虑邓某的特殊性,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出发,建议检察院对邓某附条件不起诉,最终被检察院采纳。 本案以附条件不起诉终局,给了邓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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