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4年9月19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5日被送入天津市滨海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滨海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张某某未履行罚金刑,三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成员以及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张某某妻子因犯贩毒罪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家庭没有收入来源,其婚生女由祖父母抚养,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民政局为其女办理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享受政府补贴。三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