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张某与蔡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某日,张某以出让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为由,打电话让蔡某向自己的银行卡汇入197000元,说他人在宿迁,晚上回来再把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送给蔡某。蔡某与张某的岳父尹某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彼此相互信任,蔡某当时毫不犹豫就把197000分三次汇到张某的银行卡上,但到了夜里12点,张某并未依承诺将银行汇票送来。后经过多次催促,5日后,张某和他的母亲许某,以及其姑妈姑父一行人来到蔡某家中协商相关事宜,并决定由张某归还蔡某70000元,余款补打了借条,计127000元,约定年利率10%,张某的母亲许某为担保人。然而经过多次催要,至2018年12月为止已经一年有余,张某及许某没有归还蔡某一分钱。 本案件属于某县某法庭委托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最初的调解过程中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2月某日,某法庭工作人员带领原告蔡某及被告许某双方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被告张某系许某儿子,因此张某委托许某全权协调此次经济纠纷。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得知,许某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承诺还款期限内未偿还一分钱,蔡某认为张某及许某构成恶意拖欠借款,因此坚持要张某及担保人许某连本带息偿还所有费用(即尚欠的127000元,以年利率10%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第一次调解是某法庭工作人员及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共同参与的,由于法庭要求还款协议需精确具体的还款日期和具体金额,许某称自己有养殖的塘口需要经营,流动资金需求较大,不能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还钱,只能是有了钱才可以还,而蔡某表示他不再相信许某的承诺,要求许某只能一次性还款,并且要当天履行。双方互不相让,都不同意在限期内还款的建议,致使第一次调解暂时中止。后某法庭接受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由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调解。

【调解过程】

第二次调解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并将人民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等相关事宜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的请求并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根据本案的特点,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了解案件经过、拖欠原由并听取还款意向,再一次请到双方来到调解室共同协商,蔡某称所借张某的钱也是自己从别人处借来的,由于张某一再拖欠致使自己多损失了很多利息钱,因此要求张某一次性归还本息。调解人员了解到,张某家养殖塘口,连年亏损,资金流动性大,但许某表示一定会主动还款,不会再拖欠任何借款。蔡某表示信不过许某的承诺,依然坚持之前的还款要求。 为了打消蔡某的疑虑,调解员首先再次向双方强调,调解形成的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告诉双方一旦形成协议并通过司法确认,协议内容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然后分析了许某现在的经济情况,就算蔡某坚持一次性还款,也没有能力,费时费劲不说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还款,不如退一步,让许某有时间筹款,并且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通过调解员反复劝说,蔡某打消了一些疑虑,不再主张一次性偿还所有本息,允许许某在限制期限内还款的方式,即许某以年度为还款单位,每年最后一天为最终还款日期,期间产生的利息费用均予以承担。蔡某再次计算了本息后表示接受这个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最终调解成功,协议当场签订,部分当场履行并经过司法确认,形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某当场归还蔡某本金10000元。 二、余下本金117000元及利息34645元,每年归还50000元,即2019年12月31日归还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归还50000元,余款48645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若许某有一期逾期未付,则许某应自逾期之日起一次性清偿蔡某借款本金117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许某自本协议达成之后,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予以扣除。 三、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债权债务。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功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以第三者的态度公平公正的看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切记参杂个人情感。 某镇是一个以养殖塘口为经营主体的乡镇,借款合同纠纷非常突出。因此,调解员在调解此类型的案件,首先要考虑到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如果存在,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法律予以支持的范围内主张还款,并适时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例举类似案例,对当事人进行劝戒,指出其行为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其次,调解员在运用法律武器时,务必不能激化矛盾。要把握好火候,找准好切入点,调解员的态度是决定案件是否能圆满调解的关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