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 1938年12月8日出生,文盲,捕前系退休工人,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4月19日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获减刑两次共减去刑期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服刑期间因患高血压、心脏病、白内障,由其儿子张飞作为保证人,于2013年4月2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其与家人关系处理得不好,家人不再愿意为其担保,且该犯及其家属都不按规定提交该犯病情资料,为此,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贵州省务川县司法局建议监狱收监执行,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按期将该犯收监执行刑罚。 该犯收监后,监狱密切关注其病情,根据该犯病情发展情况,监狱医院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对该犯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报经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后,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疾病进行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病情诊断结果,该犯患:1.原发性高血压2级 很高危;2.右侧放射冠腔隙性梗死;3.脑萎缩;4.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鉴于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狱内医疗条件难以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再次启动程序对该犯办理保外就医。 考虑该犯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罪犯,再次暂予监外执行时需从严审批,监狱依法按程序开展了系列工作。一是社会危险性预测。考虑该犯自收监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再结合该犯当前病情重、余刑短、年龄大等情况,监狱预测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二是审查确定保证人。监狱派员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到该犯上次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的原因主要由于家庭矛盾造成,性质不恶劣,因此监狱积极帮助化解其家庭矛盾,其子张飞再次同意作为保证人并愿意同其他家人共同承担该犯治疗费用;三是社区影响调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社区影响调查虽不是必经程序,但基于该犯具有从严情形,监狱认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随即委托务川县司法局进行调查,并积极进行深入的沟通,详细介绍该犯病情、改造表现等情况,务川县司法局最终同意再次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 经2016年4月21日该犯所属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6年5月6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均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于2016年5月9日出具检察意见,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未提出异议,同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在监狱内进行公示,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异议。2016年5月1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后,经刑罚执行处审查,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经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局长审定。2016年8月4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将该犯押送至务川县司法局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