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祝某,男, 1974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祝某不服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于2020年6月5入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祝某于2021年8月26日转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检查,病情诊断为:肝癌、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自发性腹膜炎、电解质紊乱等病,2021年9月8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2021年9月22日监狱委托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对祝某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原发性肝癌、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病情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二)第三条之规定,即关于第七条第三款“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和第十三条“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情形的判断。 2021年9月22日罪犯所在监区先后分别召开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监区全体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区全体民警、监区领导对祝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均认为曹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祝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祝某的母亲徐某某以及罪犯的亲叔叔祝某某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监狱审查,二人符合担保资格,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饶州监狱委托江西省贵溪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罪犯祝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对居住社区影响较小;监狱对罪犯祝某进行了出监评估,评估得分为64.21,评估等次为一般。 2021年9月22日饶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经审查认为祝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按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9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会议认为:根据贵溪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结果及监狱出监评估情况说明,罪犯祝某暂予监外执行危险性在可控范围,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同意祝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9月25日,监狱征求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检察院回复:同意罪犯祝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同意对祝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批准祝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