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象山县某村村民葛某和王某在象山县某村西首比邻而居,两户人家多年来一直相处和睦。2021年4月中旬,葛某回家发现一楼地面被水淹没,并伴有内墙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葛某检查后发现,邻居王某家翻新房屋时开挖地基,堵住了公用的排水沟,导致污水无法排出,倒灌进葛某家中。葛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联系维修人员重新修整其家中受损建筑,但王某始终未解决此事,二人遂发生言语冲突。经多番协商未果,葛某与王某共同来到象山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方对纠纷的态度和意见。经了解,王某修建新房导致排水沟堵塞,虽已第一时间移除泥石、恢复排水,但依然对葛某房屋产生了部分损害。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王某造房施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起排水沟堵塞,该行为直接导致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葛某家中被淹,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均认同调解员的说法。但王某同时也提出,葛某家房屋内墙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在此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全由自己造成,故王某认为修缮房屋的费用由自己全部承担不合理。 调解员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王某的建房行为与葛某家房屋出现内墙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采用何种方式弥补葛某的损失。因此,调解员确定了先到实地勘查再确定责任分配的调解思路。 调解员组织了村干部、专业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实地勘查。首先,会同村干部进行多方走访,了解到房屋的建造和使用历史以及房屋损坏的时间和过程。周边多户邻居均证实葛某家房屋内墙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确在王某家建房前便已经存在,但王某开挖地基后,内墙开裂也确有一定程度的加深。其次,专业鉴定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地质勘测等,得出结论如下:1.葛某房屋的地基土质较差、承载力较低,导致地基和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继而使其上部承重结构的墙体、柱体或楼板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2.邻近房屋地面和地下工程的位置和深度直接决定对房屋地基和基础影响的程度,经勘测,王某家建房对葛某家房屋的墙体和地基造成了一定影响;3.葛某房屋整体损害程度较轻微,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综上,专业鉴定人员认为,葛某家房屋内墙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是因地基土质承载力低,经过多年不均匀沉降形成的,王某的建房行为仅与葛某家房屋墙壁裂缝的加深及地基下沉加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解决了第一个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针对本案堵塞公用排水沟的问题,王某已经及时移除泥石,停止了侵害行为。而针对房屋被淹、内墙开裂及地基下沉这一问题,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提出调解建议:一方面,王某对葛某房屋内墙开裂和地基下沉不负有全部责任,要求王某恢复原状超过了其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另一方面,由王某负责修整房屋,后续修缮过程中双方难免出现一些不合意见,若葛某不满意房屋最终的修整效果,极有可能再次引发矛盾。因此,调解员建议双方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就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一次性解决纠纷。 葛某、王某听后,都认同调解员的建议,但在赔偿金额上又陷入了分歧。葛某提出,内墙修整粉刷、下沉地基垫高,两个项目粗略估计人工费和材料费需要8000元左右。王某则认为,己方造成损害较轻,只须承担部分责任,故仅愿意赔偿800元。双方差距过大,调解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转变沟通方式,与双方逐一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劝说王某,其虽不用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800元修缮金额远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希望王某能提高赔偿金额。而在与葛某的交流中,调解员表示,其房屋原本就存在多处问题,让王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于法于理均无依据,只有双方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才能有利于事情的解决。经过一番思想疏通、权衡利弊,两人的态度有了一定转变。 随后,调解员第三次组织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调整赔偿金额,逐步缩小差距。经过调解员多轮次的工作,加之“远亲不如近邻”理念的灌输,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王某愿意赔偿葛某1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21年4月中旬,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王某支付一次性赔偿1000元,其中包括房屋各项损失费用,并当场支付。 2.葛某房屋毁损部分由葛某自行承担修缮事宜,房屋修缮完毕后,葛某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以房屋质量问题再次向王某提出赔偿诉求。 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俗话说“邻里好,无价宝,邻里吵,三生恼,四邻不和,寸步难行。”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基调。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建房热情日益高涨,涉及宅基地、给水排污、通风采光等邻里纠纷也不断攀升。人民调解员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灵巧的调解技能,在情、理、法中理清头绪,找准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属于典型的邻里纠纷,涉及到排水、建房等相邻权问题。调解员在纠纷化解过程中,首先迅速梳理出争议焦点,并通过充分发挥村干部、专业鉴定人员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厘清了“王某的建房行为与葛某家房屋出现内墙开裂、地基下沉等情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动产权利、侵权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等相关规定,划分双方责任,辅以逐个击破法、主动引导法、情谊交融法等调解技巧,恰当把握当事人情绪,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最终不仅顺利解决了纠纷,也修复了邻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