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主要在家务民,有时兼职运输服务工作。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石城县。2017年1月,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2017年1月13日,石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陈某进行统一接收入矫仪式后,统一分派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8月7日10时许,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发出越界报警信息——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超出规定活动范围。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告知其已经越界了,核实其当前所处的位置及手机上是否收到越界提示信息,并要求其立即回到石城县到司法所报到。陈某在电话中表示,其目前在石城县境内的一工地上干活,因被派到瑞金市拉材料,导致出现越界报警。工作人员经过复查确认,陈某确实已从瑞金市返回了石城,考虑到陈某越界时间较短且是初次,工作人员对其作出口头警告,要求其遵守规定,不得再犯。 但仅时隔一个星期,8月13日上午,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平台又显示陈某出现越界报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联系陈某,要求其马上到司法所报到,当面接受质询。 陈某到司法所后,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陈某越界情况进行询问核查,制作调查笔录,同时将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平台的移动定位轨迹及平台报警信息截图固定证据,并将相关证据出示给陈某,陈某对其未经请假批准擅自开车前往瑞金市拉卸石材造成的越界事实供认不讳。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联系陈某就业单位,了解其活动轨迹,确认陈某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5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第2款之规定,向石城县司法局递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石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一致认为,陈某在第一次出现擅自越界受到口头警告后,仍然不改正,再次出现擅自越界行为,性质严重,应当依规给予陈某书面警告。经请示石城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同意,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兼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书面批准后,石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作出给予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在警告决定作出后,8月16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陈某当场宣读《警告决定书》,陈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悉。司法所对整个过程通过执法记录仪执法留痕。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训诫,要求他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若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可能面临撤销缓刑恢复原判刑罚的严重后果。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对陈某的监管人其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谈话,要求陈某的监管人督促陈某遵守规定,不得再有违规行为行。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收到书面警告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有进一步的理解,对社区服刑的认识更加深刻。此后,陈某服刑态度较好,能自觉遵守规定,没有再次出现擅自越界的行为,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递交思想汇报材料。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县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警告决定的讨论,并对相关所有材料进行了核查。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就陈某越界被书面警告一事,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通报,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就该事件进行讨论学习,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开车跑运输的社区服刑人员,私自到外地搞运输的问题比较普遍,司法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日常监管,强化请假意识,克服侥幸思想,促使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觉接受矫正。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在工地开车拉材料过程中多次不请假到外地拉材料,从而受到书面警告。究其原因,还是其对社区矫正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以为自己不是故意非法越界,而是为了工作赚钱维持生活才越界,应该没什么问题。因其在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导致最终受到书面警告处罚。

评论